【用途:】
了解美国协议离婚的特点、适用条件,以及大概的程序性信息;
熟悉美国法律对于与离婚相关问题的具体规定及处理,如子女监护与探视、子女抚养费、配偶赡养费、财产与债务的分割、婚姻住宅的处理、退休计划的分割等。
【申请注意事项:】
1、由于美国各项法律制度的烦杂,因此,请确保您在作出离婚决定之前已进行了仔细的考虑,周详的调查研究;
2、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终止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须就与离婚相关的各项问题没有异议或达成一致协议,这就需要双方当事人全面了解协议离婚的各项细节;
3、即使是协议离婚,也不代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权益的争执,请采取正确的态度、方式以及技巧与对方协商,同时,也要使自己的各项要求有理有据。
1. | 什么是“宣告婚姻无效”(Annulment or Nullity),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
宣告婚姻无效是以宣告婚姻并未实际发生的方式来终止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庭程序;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即可视为自始不存在。 | |
2. | 美国所有的州都适用过错离婚吗? |
不是;在美国,目前有15个州仅适用无过错离婚,也就是说,在这些州,即使夫妻一方存在过错,也无法通过过错离婚来解除婚姻关系;而在另外一些州,则允许夫妻一方在过错离婚或无过错离婚中进行选择。 | |
3. | 在美国提请离婚,一般首先需满足怎样的条件? |
一般来说,在美国提请离婚,当事人首先需满足法定的居住要求,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必须在提请离婚所在州和╱或所在县居住满一定期限,但各州关于该居住期限的规定并不相同;并且,当事人还须具备法定的离婚理由才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
4. | 什么是等候期(Waiting Period)? |
所谓等候期,是指自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书或向对方配偶送达传票之日起,到法院对该案举行法庭听证审理或下达离婚判决,其间所必须经历的法定期间;美国各州大都存在等候期的设定,只是在具体期间长短的规定上有所不同,其中最长的为6个月(或180天),较短的为20天。 | |
5. | 在夫妻共有财产制州,个人财产(Separate Property)都包括哪些内容? |
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仍应属于该方配偶个人所有,在夫妻共有财产制州,下列财产可认定为是个人财产:(a)婚前所得财产;(b)婚前所得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所积累的财产或使用婚前财产进行交易所得收益;(c)仅由夫妻一方获得的赠与;(d)夫妻一方继承所得财产;(e)如果存在永久分居,那么夫妻双方各自在永久分居之后所得财产。 | |
6. | 应如何处理以“联合均有”(Joint Tenancy)形式拥有的不动产? |
大多数已婚夫妇都会拥有不动产,如家庭住宅,而且人们大都会选择以“联合均有”的形式拥有不动产。所谓联合均有是指当一方联合均有人死亡时,另一方所有人将自动继承其所有的财产份额,而无需经过耗时耗财的遗产认证程序(Probate Process)。如果你担心自己在离婚过程中死去,并且不希望将自己所拥有的那部分财产自动转移给对方配偶,那么你可以将你的所有权地位变更为一般共有(Tenancy In Common)。一般共有与联合均有相似,都是夫妻双方平等拥有财产份额,所不同的是,在一般共有形式下,如果你死亡,你的财产份额将会由你在遗嘱或其它财产文件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但是,根据大多数州的法律规定,如果你没有留下遗嘱或财产计划文件而死去,那么你所拥有的财产份额仍将由你的配偶自动继承。 为正式变更你的财产所有权地位,你必须通过制定契约的形式来明确该变更。你的配偶无需作为该契约的当事人一方,但该契约必须在公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予以签署,并在不动产契约登记所在地的契约登记办公室(Office of the Recorder of Deeds)进行登记存档。 | |
7. | 什么是“适格家庭关系证明书”(Qualified Domestic Relations Orders ,即QDRO)? |
适格家庭关系证明书是法院对退休计划管理人下达的说明如何在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分割其退休金利益的命令;在离婚过程中,需要具备该适格家庭关系证明书才可进行分割的退休计划包括:(a)适格计划(Qualified Plans),(b)养老金固定缴款计划(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s),(c)养老金固定收益计划(Defined Benefit Plans),(d)避税年金(Tax-Sheltered Annuities);当然,也并非所有的退休计划的分割都需要具备适格家庭关系证明。 | |
8. | 法院在决定子女监护权时,通常会考虑哪些因素? |
法院在确定子女监护权的归属时,通常将“子女最大利益”作为衡量的最高标准,其中所需考虑的因素包括:(a)子女的年龄、性别、精神和身体健康状况;(b)父母双方各自的精神状态和身体健康状况;(c)父母双方各自的生活方式以及其它社会因素,包括子女是否会被动吸烟;(d)是否存在虐待子女的记录;(e)父母双方各自与子女之间的感情维系,以及父母双方各自能够给予子女的引导能力;(f)父母双方各自为子女提供衣、食、住以及医疗保健条件的能力;(g)子女已经建立起来的生活模式(如学校、住所、社区、宗教组织等);(h)子女当前所接受教育的质量;(i)如果该子女达到一定年龄(通常为12岁或以上),则还要考虑子女的优先选择;(j)父母双方各自鼓励子女与对方进行交流和接触的能力和意愿。 |
前言:谈判的艺术
在美国,离婚实在是一件耗时耗力的麻烦事,特别是当双方存有争议,闹得不可开交的时候,恐怕更是要将所有的时间、精力、金钱以及曾经的美好感情都赔进去了。但是,面对离婚,争议也许真的是不可避免,面对争议,唯一的办法就是协商和谈判了。因此,正在面临离婚危机或已经身陷其中的人们,掌握谈判的技巧,领会谈判这门艺术就显得尤其重要了。
那么,我们将如何通过谈判来达成令夫妻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离婚协议呢?
实际上,所有的谈判都遵循着同一步骤:接洽——计划(研究、设定目标、策略、步骤)——为签订协议而进行的协商会议——为确保协议的执行而完成相关规定。
其实,任何一个离婚协商谈判都存在两个基本组成部分:即到底哪些是双方均能承担得起的,哪些是可以接受的。而夫妻双方进行协商谈判的目标就是在夫妻双方找到那个既合理又合法的平衡点。
因此,你首先需要与你的律师进行协商以确定你希望在分居或离婚协议中达成的宗旨或目标,当你明确了这个问题,那么紧接着下一步就该考虑如何来达成这个宗旨或目标了。
思考问题要有逻辑性
事实上,男女从来不曾真正达到平等、同一,就好比在离婚谈判中,当女方使用商业谈判性质的逻辑来准备离婚时,她们可能会被冠以残忍、工于心计甚至是霸道的罪名,而同样的,如果男方这样做,所获得的通常就是实际、合理,很少会被认为是在耍手段。因此,要想在离婚谈判中达成一份可以令双方均感满意的协议,事先的充分准备、以及双方合理且清晰的思路将是非常重要的。
另外,你的想法与要求必须公正合理,这样才不致于引起双方之间的激烈争执,如果你能够合理地陈述自己的理由,那么,问题也许会更容易解决。在双方协商的过程中,你可以向对方配偶提出心中疑问,让对方对此进行阐述;同样的,对方配偶可能也会有问题需要你进行说明。对需要解决的问题你可以也应该坚持自己的观点,但你一定要保持温和的态度。
在你为双方协商谈判作准备的时候,如果你能够学会站在对方配偶的角度考虑问题,经常问自己“如果我是他(她)会怎么办”,那么你们的离婚协议的制定也许就不会那么麻烦。
进入谈判注意事项
当双方均作足了准备之后,接下来就是为离婚事宜进行具体的协商谈判了。下面内容可供参考:
- 选择一个对双方均相对宽松的时间以及适宜谈判的安静场所进行;
- 请依据事先约定的时间准时到达谈判场所;
- 准备好谈判记录,并在结束时进行审核;
- 确保自己携带了谈判所需的所有文件的副本;
- 在双方谈判过程中,态度要端正,用语要礼貌,并适当表现出自己的自信;
- 要耐心倾听对方陈述;
- 在保持态度正确的同时,也可行使自己提出反驳意见的权利;
- 你可以坚持自己的想法,但不要顽固不化,要注意听取别人的建议,哪怕是批评,也可能是善意的、值得考虑的;
- 请尽量不要以谈生意一样的态度来商议自己的个人问题;
- 不要被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吓倒,你可以请求几分钟的考虑时间,或出来咨询一下你的律师的意见;
- 不要让自己不甘愿的做出任何决定,哪怕你的律师也同意的情况下,此时你可以请求先将这个问题缓一下,以便自己具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考虑;
- 任何的离婚谈判都无法避免争执,当你感觉自己的情绪开始紧张,心情开始烦躁,甚至愤怒开始在心中蔓延时,请不要说话,闭上眼睛深呼吸,告诉自己,“我要保持冷静,生气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 不要妄图用酒精或毒品来麻醉、镇定自己。
谈判桌上注意事项
所有的问题都可以拿出来商议,所有的东西都可以用来作为谈判的筹码,但在进行谈判之间,你要对自己的提议被反驳等做好充足的准备。
当你明确自己对离婚协议书的期望、明白自己到底要什么时,单单重视这些你所想要的并不够。你需要事先考虑清楚,要获得这些你想要的东西,你能付出哪些东西来交换,在此你需要事先设定三个不同的标准:
- 你可以付出或放弃的最低限度;
- 你可以付出或放弃的最高限度;
- 你所能接受的最底线。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通常比较关注的往往是自己所想要的东西,而偏偏没有认真思考自己为此可以付出哪些东西。因此,当你考虑这些问题时,所有的债务、不良资产(A Bad Piece of Property)、以及律师费都需要予以考虑。
如果谈判陷入僵局,你也可咨询自己的律师,律师可能会为你提供类似案件的信息,并提供具体建议供你参考。
预防“战争”爆发
不可避免地,在双方进行协商谈判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公正、甚至是威胁恐吓的状况,情况严重的时候,双方还可能会大打出手,此时就有可能造成人员受伤。
因此,在进行谈判之前,当你和律师讨论你的离婚文件时,特别是谈到整个的谈判流程以及一些不利的信息时,你都应该仔细考虑,事先准备一些应对的措施才对。但是,如果你们真的发生了冲突,并且双方都受了伤,那么受伤较轻的一方可能就需要承担较大的责任,此时,你仍然需要考该如何及时处理这种状况。
首先,在处理之前,你们都需要有一段时间来缓和一下各自的情绪,否则,极有可能会造成新的问题的发生。此时,你也可以向律师说明具体的情况,然后看律师是否有什么好的建议可以采纳。
抵达“合理”的距离
并非所有的离婚谈判都会出现争议,也并非所有的离婚协议都需要长时间的谈判协商,只要双方都明确自己想要的是什么,都能够秉持冷静、解决问题的态度,问题并不那么难解决,因为很显然,双方毕竟曾经是那么相爱的人,而如果婚姻中存在子女的话,即使是离婚以后,双方需要相互协作的机会仍然会有很多。
因此,在为离婚协议书的拟定进行协商谈判时,双方不妨放开心情,进行一次深入的交谈、自由的讨论。如果你的思维已经被完全封闭了,那么也不妨采用掷硬币的方法来进行决策,通常,在只有一半可赢机会的情况下,双方都会同意采用这种方法来解决问题。
如果对方拒绝进行谈判协商,那么你也不能采取激烈的方式,相反,你需要冷静思考,然后去想办法核查对方拒绝谈判的原因。
合理适当的用语
下面是你在进行协商谈判时可能会用到的语句,不妨借鉴一下:
- “如果我错了,请帮我改正。”(Please correct me if I’m wrong)
- “我重视我们曾经所做的一切。”(I appreciate what we’ve done thus far)
- “我所注重的是公平。”(My basic concern is fairness)
- “我可以再看一下这个吗?我想确定自己是否真的了解了。”(Could we go over this once more to make sure that I understand clearly?)
- “让我告诉你我的问题在那里。”(Let me show you where I’m having trouble with that.)
- “另一个较为合理的方法是……”(A more equitable solution might be…)
达成离婚协议的致命障碍
- 贪婪阻碍合理的财务协商的进行。
- 愤怒只会浪费时间和精力。
- 嫉妒将使你感觉尴尬而无地自容,因为你已没有这个权利。
- 傲慢只会造成僵局。
- 强烈的欲望会燃起之前的回忆。
- 胆怯将是最致命的弱点。
需要识别的“战略”
其实,事先对协商谈判的准备也包括对谈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状况的预测,也就是对方可能会用到的“战略”。特别是在那些存有争议的离婚谈判中,这种使用“战略”的现象就更加普遍。一般来说,通常所采用的“战略性手段”包括:
- 蓄意欺骗
- 歪曲事实
- 隐瞒事实
- 心理战术
- 乘人之危
- 人身攻击
- 扣留对方配偶财产或子女
- 恐吓
- 不合理要求
- 残酷无情
- 抓住对方弱点
- 针锋相对
盲目坚持
很多离婚案件中,通常只有一方希望离婚,而另一方则不管情况有多糟糕,仍然想要维持这段婚姻,当然这其中可能是因为感情因素,又或者是因为其它,但无论如何,该配偶也许根本无法认识离婚对其有利的方面。可是这种情况却往往使双方都陷入痛苦之中。
摆脱这种盲目坚持状况是需要时间的,他(她)需要时间来仔细看清楚问题的实质,需要时间来治疗自己的伤口。而也只有在双方都可以心平气和的面对离婚这个事实时,才可能签订双方均同意的离婚协议书。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希望离婚的一方通常太过心急,他(她)通常抱有一种恨不得马上离婚的心态,以致根本没有耐心来看清楚整个状况;此时,对方盲目坚持一方又通常会想办法拖延时间,希望对方可以回心转意。这样的情况下,双方的争执就有可能会扩大化,签署离婚协议也就可能会遥遥无期了。
总之,离婚是人生旅途上的一件大事,无论你们的个案中是否存有争议,也不论该争议的强弱程度如何,你、以及你的配偶的心情都不是那么容易理解、把握的,因此,保持耐心、冷静将是顺利达成协议的必需。
第一部分 美国离婚导论
第一章 婚姻关系的终止
第一节 离婚、法定分居和宣告婚姻无效
离婚、法定分居、与宣告婚姻无效是处理婚姻关系的三种不同的途径,但无论哪一种,都需要经过法院判决,而且法院在下达判决时,还需解决夫妻间的财产或债务分配、子女监护与探视(Custody and Visitation)、子女抚养费(Child Support)以及配偶赡养费(Spousal Support)等方面的问题。
(一)宣告婚姻无效(Annulment or Nullity of Marriage)
宣告婚姻无效是以宣告婚姻并未实际发生的方式来终止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定程序,也就是说,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存在,而离婚则是婚姻终止于离婚判决下达并生效时。尽管宣告婚姻无效和离婚的结果都可以恢复单身的地位,使当事人获得再婚的权利,但是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可在法庭审理结束后的任意时间再婚,而离婚的当事人有时却必须在法庭审理结束后的一定时间之后才可再婚。
婚姻无效即是指婚姻不具有合法有效性,因乱伦或重婚而缔结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一般来说,可基于下列原因而宣告“婚姻无效”:
- 歪曲事实或欺骗(Misrepresentation or Fraud)
比如,夫妻一方谎称有生育能力,谎称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或在婚前谎称自己是未婚身份。 - 隐瞒事实(Concealment)
比如,夫妻一方隐瞒酗酒或吸毒、触犯重罪、前次婚姻中生育有子女、患有性传播疾病等重要事实。 - 拒绝或无能力使婚姻美满
如夫妻一方拒绝或根本无能力与配偶发生性行为,无法履行夫妻义务,或根本无法完成婚姻目的。 - 无法达成共识(Misunderstanding)
比如,夫妻一方要子女,而一方不要子女。
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少见,而且其一般发生在婚姻持续很短的一段时间之后,短的有几个星期,长的有几个月。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一般很少存在财产或债务分配、子女监护和探视、以及子女抚养费等问题。当宣告一个持续时间较长的婚姻为无效婚姻时,大多数州一般都会有法律条款来解决关于财产或债务分配、子女监护和探视以及子女抚养费等问题。
但是,尽管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婚姻自始不存在,但婚姻中所生育的子女却仍应认定为是婚生子女(Legitimate Child)
(二)法定分居(Legal Separation)
法定分居是夫妻双方在保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对财产或债务分配、子女监护和探视、以及子女抚养费、配偶赡养费等问题做出判决的法定程序。因此,法定分居并非是解除婚姻关系,它不会恢复夫妻双方的单身身份,所以,夫妻双方并不会因获得法定分居判决而具有再婚的权利。因此,分居有时又称为是“别居”(Bed and Board),即夫妻双方在生活上将分开居住,在经济上将互相保持独立。因分居而获得的配偶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称为是分居生活费(Separate Maintenance),离婚后所取得的配偶赡养费为“Spousal Support”或“Alimony”,子女抚养费为“Child Support”。
法定分居适用于那些虽不想离婚,但却又无法继续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在某些情况下,对于那些由于宗教原因(Religious Reasons)或道德原因而无法离婚,但双方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夫妻来说,不失为一种选择。另外,为避免社会福利金、退役军人抚恤金、退休金或其它福利因为离婚而丧失,法定分居亦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
(三)离婚(Divorce或Dissolution of Marriage)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合法终止。离婚通常会伴随有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的分配、子女监护和探视、子女抚养费以及配偶赡养费的授予等问题的解决。离婚之后,夫妻双方当事人将重新恢复单身身份,并获得再婚的权利。
第二节 离婚
从程序上来说,离婚程序可大致分为两种,即简易离婚程序(Summary Dissolution Procedure)和普通离婚程序(Regular Dissolution Procedure)。
(一)简易离婚程序(Summary Dissolution Procedure)
所谓简易离婚程序,即是指无需经过法庭审理即可获得离婚判决的法定程序。因此,与普通离婚程序相比,简易离婚比较简捷、经济,但其适用也存在诸多的条件性要求和限制,比如,美国存在简易离婚程序的大多数州都要求适用简易离婚程序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就离婚的意愿达成一致,其结婚不得超过一定年限,不得存在共同生育或收养的未成年子女,不得拥有任何的不动产(Real Estate)利益,且夫妻双方都必须放弃从对方配偶处获得配偶赡养费的权利,等等。
(二)普通离婚程序(Regular Dissolution Procedure)
所谓普通离婚程序,即是指需要进行法庭审理才可获得最终离婚判决的法定程序。普通离婚程序大致包括两类,即争议性离婚(Uncontested Dissolution)和协议离婚(Uncontested Dissolution)。
◆ 争议性离婚(Contested Divorce)
在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并向对方配偶送达了传票及离婚申请之后,如果对方配偶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递交了答辩书(Response),针对离婚申请提出了异议,而且夫妻双方当事人最终无法就离婚相关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那么该离婚诉讼即为争议性离婚,又称为诉讼离婚。
争议性离婚程序对当事人双方在时间、精力、以及金钱方面的损耗将非常大,他们可能需要不止一次地参加法庭听证审理来解决其争端,有时甚至需要雇请律师,而在时间方面就更是无法掌控,有的争议性离婚案件甚至会拖上好几年。
而在有些情况下,原来是争议性的案件,也可能在双方协商(Negotiation)、或调解(Mediation)下而最终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此时,该离婚程序也便随之变为协议离婚(Uncontested Divorce)程序了。
◆ 协议离婚(Uncontested Dissolution)
如果夫妻双方就离婚相关的各项问题不存在任何异议,或最终达成了一致的书面协议,那么该离婚诉讼即为协议离婚程序。因此,如果对方配偶在接收到送达的传票与离婚申请之后没有向法院
提交任何答辩书,且没有出席法庭听证,即缺席离婚(Default Dissolution),那么即使夫妻双方不存在任何协议,那么该离婚程序也应认定为是协议离婚程序。
与争议性离婚相比,协议离婚程序可为当事人双方节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同时,在离婚相关各项问题的解决上,当事人也拥有更多的自主权。
(三)简易离婚与协议离婚
简易离婚与协议离婚一样,都需要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相关的各项事宜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简易离婚亦属于协议离婚。但是,简易离婚与协议离婚之间仍然存在着诸多差异:
- 大多数情况下,简易离婚需夫妻双方共同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并需双方在公证人或法庭行政人员或书记员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该离婚申请;而在协议离婚程序中,仅需一方便可提起离婚程序。
- 简易离婚程序不存在传票送达程序,因此,简易离婚程序等候期一般自当事人向法院提请离婚之日起计算;而协议离婚程序却需要提请离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配偶送达传票,因此,等候期一般自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传票之日起计算。
- 在大多数州的简易离婚程序中,夫妻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放弃从对方配偶处获取配偶赡养费以及要求法庭命令的权利;而协议离婚程序却没有关于赡养费和法庭命令的此种限制。
- 因为简易离婚程序中不存在法庭审理,所以选择这种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下达离婚判决后均无权要求法院进行重审或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而通过协议离婚程序获得离婚判决的当事人却可要求法院重审或提起上诉。
因此,尽管简易离婚程序相对比较简便,但相对协议来说,却仍然具有其无法比拟的地方,同时由于简易离婚程序的适用条件非常苛刻,因此也并非所有人均可适用。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美国也并非每个州都存在简易离婚程序,其中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说明不存在简易离婚程序的州就有:哥伦比亚特区(District of Columbia)、佐治亚州(Georgia)、爱荷华州(Iowa)、新汉普郡州(New Hampshire)、佛蒙特州(Vermont)。
第二章 各州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
第一节 居住要求和管辖地
美国虽然不存在像中国这样的户籍管理制度,但这并不表示当事人可向任一州或州属县提请离婚诉讼。那么当事人该如何判断其提请离婚的管辖地呢?尽管美国各州的法律都有所不同,但是在提请离婚所需满足的条件类别以及程序方面却是大致一样的。首先,在提请离婚地的确定上,各州法律都规定了应该满足的条件,即居住要求(Residency Requirement),但各州的具体规定却有所不同。
综观美国各州法律的具体规定,只要离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满足某一州法律所规定的居住要求的相应规定之后,便可向该州提请离婚,同时该州的相应法院也才拥有对该婚姻进行裁决的管辖权。但是,由于离婚诉讼一般由各地方(县级)法院管辖,因此,某些州在居住要求的规定设置了较为严格的双重限制,例如,加州(California)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在居住要求的规定为:提请离婚一方配偶必须为该州居民,并在提请离婚前至少6个月内已居住在该州,在提请离婚前至少3个月内居住在提请离婚所在县。但大多数州却仅设定了一重限制,例如,阿拉巴马州(Alabama)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必须为该州居民,并在提请离婚前至少6个月内居住在阿拉巴马州。当然,还有些州并没有关于居住要求的具体时间限定,例如,阿拉斯加州(Alaska)相关法律的规定为:夫妻一方必须为该州居民,但在居住时间上却没有限制。
由上可知,由于各州关于居住要求的规定各不相同,因此,当事人应在具体了解所在州的具体规定后才可决定应向哪一州或所在州的哪一县提请离婚,以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下列表格即为各州关于居住要求的具体规定,其中“()”内的数字表示各州所属县的居住时间要求。
序号 | 州名 | 【州(县)】 | 序号 | 州名 | 【州(县)】 |
1 | 阿拉巴马 Alabama | 6个月 | 27 | 蒙大纳Montana | 90天 |
2 | 阿拉斯加 Alaska | 无要求 | 28 | 内布拉斯加Nebraska | 1年 |
3 | 亚利桑那 Arizona | 90天 | 29 | 内华达Nevada | 6周 |
4 | 阿肯色Arkansas | 60天 | 30 | 新汉普郡New Hampshire | 1年 |
5 | 加利福尼亚California | 6个月(3个月) | 31 | 新泽西New Jersey | 1年 |
6 | 科罗拉多Colorado | 90天 | 32 | 新墨西哥New Mexico | 6个月 |
7 | 康涅狄格Connecticut | 1年 | 33 | 纽约New York ② | 2年或1年 |
8 | 德拉华Delaware | 6个月 | 34 | 北卡罗莱那North Carolina | 6个月 |
9 | 哥伦比亚区District of Columbia | 6个月 | 35 | 北达科他North Dakota | 6个月 |
10 | 佛罗里达Florida | 6个月 | 36 | 俄亥俄Ohio | 6个月(90天) |
11 | 佐治亚Georgia | 6个月 | 37 | 俄克拉荷马Oklahoma | 6个月(30天) |
12 | 夏威夷Hawaii | 3个月 | 38 | 俄勒冈Oregon | 6个月 |
13 | 爱达荷Idaho | 6周 | 39 | 宾夕法尼亚Pennsylvania | 6个月 |
14 | 伊利诺斯Illinois | 90天 | 40 | 罗德艾兰Rhode Island | 1年 |
15 | 印第安那Indiana | 6个月 | 41 | 南卡罗莱那South Carolina ③ | 1年或3个月 |
16 | 爱荷华Iowa | 1年 | 42 | 南达科他South Dakota | 无要求 |
17 | 堪萨斯Kansas | 60天 | 43 | 田纳西Tennessee | 6个月 |
18 | 肯塔基Kentucky | 180天 | 44 | 德克萨斯Texas | 6个月(90天) |
19 | 路易斯安那Louisiana | 12个月 | 45 | 犹他Utah | (3个月) |
20 | 缅因Maine | 6个月 | 46 | 佛蒙特Vermont | 6个月 |
21 | 马里兰Maryland ① | 1年或2年 | 47 | 维吉尼亚Virginia | 6个月 |
22 | 马萨诸塞Massachusetts | 1年 | 48 | 华盛顿Washington | 无要求 |
23 | 密歇根Michigan | 180天(10天) | 49 | 西维吉尼亚West Virginia | 1年 |
24 | 明尼苏达Minnesota | 180天 | 50 | 威斯康星Wisconsin | 6个月(30天) |
25 | 密西西比Mississippi | 6个月 | 51 | 怀俄明Wyoming | 60天 |
26 | 密苏里Missouri | 90天 |
注:
标注①:在马里兰州,当离婚原因发生于该州之内时,没有居住时间的限制;当离婚原因发生于该州之外时,夫或妻一方必须在该州居住满1年;但当离婚理由为夫或妻一方患有精神疾病时,那么夫或妻一方必须在该州居住满2年。
标注②:在纽约,当夫妻双方在提请离婚时均为该州居民时,便不具有居住时间的限制;当仅有夫妻一方为该州居民时,该方配偶需要在该州居住满2年;但当存在下列条件之一时,其居住限制可减至1年:a.夫妻双方在该州缔结婚姻且一方现在仍为该州居民;或b.夫妻双方曾在该州居住且一方现在仍为该州居民;或c.离婚原因发生于该州。
标注③:在南卡罗莱那州,当仅有夫或妻一方为该州居民时,其居住时间需满1年;但当夫妻双方均为该州居民时,其居住时间可减至3个月。
第二节 离婚理由
所谓离婚理由(Grounds for Dissolution),是指当事人提请离婚,且法院据以准予其离婚申请的法定事由。在美国,无论是过错离婚制州,还是无过错离婚制州,都要求提请离婚一方配偶向法院说明其离婚理由。
那么,到底什么是过错离婚,什么又是无过错离婚呢?
所谓过错离婚(Fault Divorce),是指夫妻一方提请离婚时,必须能够提供适当的证据证明对方配偶存在过错,从而才可获得法院的离婚判决。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各州采用的均是这一立法体例。通常情况下,可以作为离婚理由的过错包括:
- 残酷(Cruelty),造成对方配偶精神或身体上的痛苦;
- 通奸(Adultery);
- 遗弃配偶达一定时间(Desertion for a specified length of time);
- 夫妻一方被监禁达一定年限(Confinement in prison for a set number of years);
- 夫妻一方因自身问题而无法实施性行为,并且在婚前隐瞒了该情况(Physical inability to engage in sexual intercourse, if it was not disclosed before marriage)。
除上述理由外,美国某些州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患有无法治愈的精神疾病(Incurable Insanity)也可作为过错离婚的法定理由。
所谓无过错离婚(No-Fault Divorce),是指要求离婚的一方配偶无需证明对方配偶存在过错或由于对方配偶的不当行为而导致婚姻破裂,而只需简单说明夫妻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便可获取法院的离婚判决。由过错离婚到无过错离婚的过渡演变,是人类追求离婚自由的必然发展,也是各国婚姻立法的必然趋势。1969年,加州(California)成为美国(以及西方世界)第一个采纳无过错离婚的州,而今,美国各州一般都已认可无过错离婚。
但即使是采用无过错离婚的立法体例,当事人却仍然需要提出一个符合所提请州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在大多数州,只要声明夫妻双方无法相处便可构成离婚的理由,这些可被接受的离婚理由的陈述包括:无法相处(Incompatibility),无法协调的差异(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s),婚姻完全破裂(Irremediable breakdown of the marriage),等等。
在全美50州中,也有些州在采纳无过错离婚体例的同时,还要求夫妻双方必须分居达一定期限之后,才可获取离婚判决。这也正是有些人放弃无过错离婚,而选择过错离婚的原因,这样不仅可以不受分居时间的限制尽快获得法庭判决,而且还可能在进行财产分配时,通过证明对方配偶存有过错而获得较多的财产或赡养费。当然,这种情况只有在过错离婚与无过错离婚并存的州才会出现。
下列表格中列出了各州所采用的离婚体例,以及在无过错离婚前是否需要分居和分居所需达到的时间等信息。
州名 | 有过错 | 无过错 | 分居 | 分居的时间长度 |
阿拉巴马 Alabama | √ | √ | √ | 2年 |
阿拉斯加 Alaska | √ | √ | ||
亚利桑那 Arizona | √ | |||
阿肯色Arkansas | √ | √ | 18个月 | |
加利福尼亚California | √ | |||
科罗拉多Colorado | √ | |||
康涅狄格Connecticut | √ | √ | √ ① | 18个月 |
德拉华Delaware | √ | √ | ||
哥伦比亚区District of Columbia | √ | 6个月 | ||
佛罗里达Florida | √ | |||
佐治亚Georgia | √ | √ | ||
夏威夷Hawaii | √ | √ | 2 年 | |
爱达荷Idaho | √ | √ | √ | 5 年 |
伊利诺斯Illinois | √ | √ ② | √ ② | 2 年 |
印第安那Indiana | √ | |||
爱荷华Iowa | √ | |||
堪萨斯Kansas | √ | |||
肯塔基Kentucky | √ | |||
路易斯安那Louisiana | √ | √ | 180 天 | |
缅因Maine | √ | √ | ||
马里兰Maryland | √ | √ | 1 年 | |
马萨诸塞Massachusetts | √ | √ | ||
密歇根Michigan | √ | |||
明尼苏达Minnesota | √ | √ | 180 天 | |
密西西比Mississippi | √ | √ | ||
密苏里Missouri | √ | |||
蒙大纳Montana | √ | |||
内布拉斯加Nebraska | √ | |||
内华达Nevada | √ | √ | 1 年 | |
新汉普郡New Hampshire | √ | √ | ||
新泽西New Jersey | √ | √ | 18个月 | |
新墨西哥New Mexico | √ | √ | ||
纽约New York | √ | √ | 1 年 | |
北卡罗莱那North Carolina | √ | √ | 1 年 | |
北达科他North Dakota | √ | √ | ||
俄亥俄Ohio | √ | √ ③ | √ | 1 年 |
俄克拉荷马Oklahoma | √ | √ | ||
俄勒冈Oregon | √ | |||
宾夕法尼亚Pennsylvania | √ | √ | √ | 2 年 |
罗德艾兰Rhode Island | √ | √ | √ | 3 年 |
南卡罗莱那South Carolina | √ | √ | 1 年 | |
南达科他South Dakota | √ | √ | ||
田纳西Tennessee | √ | √ | √ ④ | 2 年 |
德克萨斯Texas | √ | √ | √ | 3 年 |
犹他Utah | √ | √ | √ | 3 年 |
佛蒙特Vermont | √ | √ | 6个月 | |
维吉尼亚Virginia | √ | √ ⑤ | 1 年 | |
华盛顿Washington | √ | |||
西维吉尼亚West Virginia | √ | √ | √ | 1 年 |
威斯康星Wisconsin | √ | |||
怀俄明Wyoming | √ |
注:
标注①:指以分居为基础的离婚同时必须声明双方无法相处。(康涅狄格州)
标注②:指必须声明婚姻确已破裂,且双方在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分居;在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定分居的2年期限可缩短为6个月。(伊利诺斯州)
标注③:指当夫妻一方对“双方无法相处”的提请离婚理由存有异议时,法庭将拒绝该离婚申请。(俄亥俄州)
标注④:指只有在没有子女的条件下,以分居为基础的离婚才会被批准。(田纳西州)
标注⑤:指如果没有子女,则分居的时间可以缩短至6个月。(维吉尼亚州)
第三节 等候期
所谓等候期(Waiting Period),是指自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书或向对方配偶送达传票之日起,到法院进行听证审理或下达离婚判决期间所必须经过的法定期间。美国各州大都存在等候期的设定,对于该法定期间的设定,其目的大致有两个:一是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时间进行考虑、协调甚至进行调解,从而确定是否已经确实不存在继续婚姻的可能;二是使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处理相关的离婚事宜。
在美国仅有一部分州在其成文法规中就等候期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州为:
州名 | 等候期 | 州名 | 等候期 |
亚利桑那Arizona | 60天 | 纽约New York | 40天 |
加利福尼亚California | 6个月 | 俄勒冈Oregon | 90天 |
印第安那Indiana | 60天 | 南卡罗莱纳South Carolina | 90天 |
爱荷华Iowa | 90天 | 南达科他South Dakota | 60天 |
佛罗里达Florida | 40天 | 德克萨斯Texas | 60天 |
路易斯安那Louisiana | 180天 | 犹他Utah | 90天 |
密西西比Mississippi | 180天 | 华盛顿Washington | 90天 |
密苏里Missouri | 30天 | 威斯康星Wisconsin | 120天 |
内布拉斯加Nebraska | 60天 | 怀俄明Wyoming | 20天 |
第二部分 财产和债务
第三章 美国婚姻财产制度概述
第四章 住宅
第五章 退休计划
第六章 离婚中的税务因素
第三部分 子女和配偶的权利义务
第七章 子女抚养协议
第八章 子女监护与探视
第九章 子女抚养与子女抚养费
第十章 配偶赡养费
第四部分 禁止令
第十一章 禁止令
第五部分 调解
第十二章 调解
第六部分 离婚协议书
第十三章 离婚协议书
第七部分 协议离婚程序
第十四章 协议离婚程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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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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