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
美国永久居民有资格为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移民,获得批准后,其配偶及未婚子女才有资格办理签证或进行调整身份。一旦通过,将获得在美国的永久居留权(绿卡),即有权无限期地在美国工作. 居住。
【法源依据】
INA § 203(a)(2),8 USC § 1153(a)(2),INA § 216,8 USC§1186 & 8 CFR § 235. 11(b)。
【申请注意事项】
1. 美国永久居民和外籍配偶不能只以办理移民为目的而结婚,一旦被发现,申请即被否决。若是在得到绿卡后被发现,外籍配偶即被递解出境,并被永远禁止入境美国。
2. 美国永久居民申请配偶移民时,21岁以下未婚子女可以跟随,不用单独递交申请。
3. 通过前段婚姻关系获得绿卡者,在现婚姻未满5年时不能为现配偶申请移民,除非能够证明他/她的前段婚姻不是为了移民,或证明由于前配偶死亡才造成前段婚姻结束。
相关问答
1. | 美国永久居民在配偶等待排期时归化为公民,是否可以加快签证申请速度? |
在等待期间,美国永久居民归化入籍成为美国公民,可办理提升移民类别为近亲移民IR-1,约2个月即可面谈。 | |
2. | 归化并进行案件提升后,配偶的案件变为IR-1,跟随子女的申请会有何变化? |
美国公民需要为随从子女重新递交移民申请。因为在近亲移民中,子女是不能够跟随的。 | |
3. | 如果移民局怀疑外籍人士是为了移民而结婚,会采取什么措施? |
移民局可能去他们的住所调查,询问邻居有关婚姻情况,也有权调查他们的签证申请,以此确定婚姻的真假。还可能要求夫妇俩一起参与面谈。夫妇俩可能被分开询问,以便发现他们陈述中的矛盾。 | |
4. | 外籍配偶移民美国时,获得的是有条件居民身份还是无条件居民身份? |
外籍人士获准可以持美国海外领事馆授予的移民签证入境美国时,如果婚姻已满2年,获得的是无条件居民身份;未满2年获得的是有条件居民身份。 | |
5. | 有条件居民可以享受什么权利? |
有条件居民可以享受一般永久居民同样的权利。如,可以在美国没有限制的工作,自由出入美国。并且作为有条件居民在美国居住的时间算入公民归化所需的时间内。 | |
6. | 因前段婚姻关系获得绿卡之后离婚,然后又再婚,是否能为现婚姻配偶申请移民? |
可以,只要申请人得到绿卡后已过了5年,或者能提出明确而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之前的婚姻不是以移民为目的。 | |
7. | 假结婚会受什么处罚? |
为符合移民条件而假结婚,将受到最高达$250,000的罚款或最长达5年的监禁,甚至两罪并罚。 | |
8. | 如在移民局批准申请时,美国永久居民配偶已入境美国并打算在美调整身份,该怎么办? |
配额排到后,需向芝加哥锁定信箱递交移民申请批准的I-797通知书和I-485调整身份申请,但最好在入境90天后送件,以免被认为不是诚意使用非移民签证。 |
第一部分 美国永久居民为配偶和子女申请移民概述
一、适用案件
美国永久居民可以为其在美国境外配偶和子女申请移民,由永久居民向其住所辖区内的移民局服务中心(USCIS Service Center)递交移民申请。其中未满21周岁未婚的子女可以跟随父或母移民,也可以单独申请。
二、 法令依据
INA 203(a)(2),8 USC § 1153(a)(2)
美国永久居民只能为其外籍配偶以及未婚子女申请移民。
INA 216,8 USC§1186 & 8 CFR § 235.11(b)
如美国永久居民和外籍配偶结婚,并为其申请移民,在其拿到绿卡时他们结婚未满两年,则外籍配偶拿到的绿卡是有条件的,有效期为两年,在到期前90天内需提出“去除条件式婚姻身份”的申请,得到批准后拿到的才是永久性居留权。(从2019年7月开始,永久居民为配偶申请移民无须等待配额排期)。
三、适合人群
1. 美国永久居民的配偶。需符合以下条件:
a. 婚姻有效
(1)双方具有结婚的合法身份。
(2)特殊情况:如果双方或单方曾结过婚,需具备有效离婚判决、配偶死亡证明、婚姻无效证明。
(3)结婚仪式被结婚所在地法律认可。
(4)习惯法婚姻(即事实婚姻 common law marriages):移民法不承认此种婚姻的有效性,除非在他们居住地或最后居住地是合法的。
(5)惯例婚姻(customary marriages): 是指没有民政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只是根据当地的习俗,例如部落习俗等结成婚姻。其中只有受到缔结婚姻国的民政机关认可的婚姻才符合移民法要求,其他的则不行,需寻求律师帮助。
(6)惯例离婚(customary divorces):与惯例婚姻情形相同,也要寻求法律援助。
(7)离婚时,一方不在实施离婚的国家,尤其是“多米尼加离婚”(Dominican divorces),将遭到怀疑。其中有些“多米尼加离婚”还是可以被认可的,而所有的离婚案件都要遵照当前婚姻缔结的州或国家的法律办理。
(8)离婚双方都出席了离婚实施地的判决,或者双方都是离婚实施国的公民,此类离婚通常是有效的。
(9)离婚双方都没有出席离婚实施地的判决,此类离婚在办理移民时通常被视作无效。
b. 婚姻依然存在
夫妇可能已经分居,或已经不再共有一个家庭,但他们没有合法地终止婚姻,婚姻还有效。如果夫妇已经合法分居,在某些州这样的情况就算是离婚,即婚姻无效。
c. 缔结婚姻的目的不是为了移民。以下几个方面会引起移民局严格的调查:
(1)夫妇不久以前才相识
(2)结婚前两人只见过几次
(3)夫妇现在没有共同居住,或从未一起住过
(4)在外籍配偶成了调查的对象或移民局遣返对象后才结婚
注意:若外籍人士在移民局针对其递解出境、禁止入境或驱逐出境程序开始后结婚并提出移民申请,此申请不会获得批准,除非他/她婚后已在美国境外居住满两年,并能证明婚姻是真实的,目的不是为了移民。
(5)为配偶提出移民申请的是永久居民,而他/她的身份是通过前段婚姻获得的。此类申请不会被批准,除非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此人获得永久居民身份已经5年,或
此人能提出明确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他/她的前段婚姻的目的不是为了移民,或
前段婚姻是因为其配偶的死亡而结束
(6)夫妇俩有完全不同的文化背景,或没有共通的语言。
2. 美国永久居民的子女。需符合以下条件:
婚生子女
2021年8月5日,移民局宣布试管婴儿符合“婚生”子女定义:
如果在孩子出生时,无血缘父/母与孩子的血缘父/母已经结婚,且相关司法管辖区承认无血缘父母双方均为孩子的合法父母,那么合法的无血缘父母可将公民身份转移给孩子。
此前(2014年)更新的政策是:孩子出出生时,相关司法管辖区承认的孩子的合法妊娠父母,在满足其他所有公民身份要求的情况下,方可将公民身份转移给孩子。
此外,该指引也适用于亲属移民申请,即符合上述最新条件的试管婴儿也符合“婚生”子女定义。
此前,孩子出生时,血缘父母(或合法妊娠父母与血缘父/母一方)已经结婚,才符合“婚生”子女的定义。
非婚生子女(母亲为其申请)
非婚生子女(父亲为其申请),需符合下列条件:
a.在子女21岁以下未婚状况下已建立真实的父子女关系,或者
b.在子女18岁之前,亲生父已成为其合法监护人
继子女
继父母必须在继子女满18岁前就结婚
养子女,需符合下列条件
a.小孩16岁之前已被收养
b.不管收养前或后,养父母做小孩的监护人已满两年
c.不管收养前或后,小孩和养父母已住满两年
养子女的兄弟姐妹(至少有一个相同的父亲/母亲)
a.被相同的美国夫妇收养
b.被收养时未满18岁
c.不管收养前或后,养父母作为监护人已满两年
d.不管收养前或后,和养父母同住满两年
注意:2019年7月开始,F-2A进入无排期状态,申请人无须等待移民配额。
第二部分 操作流程
一、申请类别
1. 美国永久居民的配偶和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亲属移民第二优先A类(F-2A)
注意:在这种情况下,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跟随,也可以另外申请。因为此类移民类别需要等待配额,所以在等待期间,很可能申请人已转成公民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公民申请近亲时,子女不能跟随,因此跟随子女的案子会无效,需要为此子女重新递交申请。
2. 美国永久居民的21岁以上的未婚子女——亲属移民第二优先B类(F-2B)
注意:两种申请类别都需要等配额排期,关于美国国务院每月公布的亲属移民配额排期表,请查阅我们的网站www.uslawchina.com。
3、特例
a.亲属移民第二优先A类和B类申请,在等待配额期间,子女若结婚,案子就不存在了,即使在配额到期之前又离婚,申请也同样无效。
b.亲属移民第二优先A类和B类申请,在等待配额期间,申请人从永久居民变成公民:
此时可向NVC申请签证类别的提升(upgrade),其配偶的移民类别可由F-2A转成近亲移民第一类(IR-1)。详情请参考我们网站的包裹《美国公民申请配偶移民操作指南》。
申请人从永久居民变成公民时,F-2A类别的子女依然未满21周岁
1)对于原申请中跟随的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在这种情况下则不能再跟随,需另外向移民局服务中心(USCIS Service Center)申请近亲移民第二类IR-2。
2)对于当初单独申请移民的未满21周岁未婚子女,则向NVC申请签证类别的提升,将F-2A类别转成近亲移民第二类IR-2。
c.申请人从永久居民变成公民时,F-2A类别的子女已超过21周岁
对于原申请中跟随的子女,在这种情况下则不能再跟随,需另外向移民局服务中心(USCIS Service Center)申请亲属移民第一优先F-1。
对于当初单独申请移民的子女,则向NVC申请签证类别的提升,将F-2A类别转成亲属移民第一优先F-1。
d.对于申请F-2B类别的超过21岁子女,可向NVC申请签证类别的提升,转成亲属移民第一优先F-1。关于美国公民子女的移民申请,详情请参考并购买我们网站所列包裹《美国公民申请子女移民操作指南》。
建议:如果美国永久居民在为外籍配偶和子女申请F-2A类别移民时,已想到以后会归化入籍,选择另外单独为未满21周岁未婚子女申请移民。因为在申请人变成公民时,若子女依然未满21周岁,此时只需要向NVC申请签证类别的提升,不必另外向移民局服务中心递交申请,节约了移民局和国家签证中心作业的时间。若子女已超过21周岁,同样只需向NVC申请签证类别的提升,并且在F-2A类别时等待配额的时间可以用来抵消部分或全部(取决于已等待多久时间)F-1申请类别所需等待时间。
二、申请地点
请根据居住地区选择相应的移民局服务中心递交申请
可向对该居住地有管辖权限的移民局服务中心(USCIS Service Center)递交申请。
美国移民局四大服务中心管辖区域查询表
三、基本流程
1. 受益人在美国境外时
a.美国永久居民申请人递交I-130亲属移民申请表,夫妇两人各两张照片(照片规定参照“相关规定”),相关文件及规费$535到住所辖区内的移民局服务中心(USCIS Service Center)。
b.Service Center收到申请后,将I-797C 收件通知书寄给申请人,通知列出了该申请的通常办理时间。
c.在申请案件的配额排期排到后,如果相关资料齐全,Service Center将批准该申请,然后通知申请人,并将案子转给美国国家签证中心(NVC);如果资料不全,Service Center可能要求补件(必须在Service Center 限定时间内递交,否则申请将遭到拒绝),或直接拒绝申请(视情况而定)。
以下部分详情请参考网站相关包裹——《亲属移民领事馆面谈操作指南》。
d.NVC流程
复查申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后,把申请归档和电脑记录。
通过美国国家联邦调查局(FBI) 国家犯罪信息中心(National Crime Information Center)的州际身份鉴别索引(Interstate Identification Index),以及领事馆监视自动支持系统(Consulate Lookout and Automated Support System)进行名字检查。
e.进行领事馆签证办理——亲属移民面谈相关程序。
2. 受益人在美国境内时
如受益人已在美国境内,可向移民局服务中心递交移民申请的I-130表,在配额排到,申请批准后可向美国芝加哥锁定信箱提出调整身份申请。详细情况请参见http://www.uslawchina.com《亲属移民调整身份操作指南》。
四、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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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如何递交完整的移民申请包裹
一、证明文件
二、I-130表格填写指南
三、申请信范例(中英文对照本)
四、规费及付款方式
第四部分 申请递交后相关事宜
第五部分 相关查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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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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