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移民调整身份操作指南

two-trillion-and-five-billion-one-hundred-and-one-million-two-hundred-and-ninety-three-thousand-and-twenty-four【用途】
适用于职业移民前三类优先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的案件(包括国家利益豁免的案件)

【法源依据】
INA §245(a);
INA §245(i);
合法移民家庭平衡法。

【申请注意事项】
1. 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和国家利益豁免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的案件,不需要申请人向劳工部申请劳工卡和美国雇主的聘用证明,就可以申请调整身份;但职业移民第二优先的申请人要先申请劳工卡,然后才能提出移民申请和调整身份的申请。
2. 持非移民签证入境美国的外籍人士最好在入境美国60天之后再提出调整身份的申请。
3. 工作许可证和提前离境许可证可以与调整身份的申请同时提交。
4. 调整身份的体检要在移民局指定的美国医院进行,并由指定的医师检查。
5. 申请职业移民的受益人在调整身份期间,可以更换雇主,但必须满足以下两点:
◇已经提交的职业移民调整身份的申请(I-485)处于180多天申请未裁决状况;
◇新的工作没有超出证明或批准书上最初的职业范围。
6. 对于职业移民调整身份的申请者来说,大部分是可以豁免面谈的,只有少数人需要面谈,而且主要是由于申请文件的错误或缺失等。
7. 所有EB类案子,2017年10月1日开始申请人调整身份必须要经过移民局面谈才发放绿卡,过去都是免面试的,主要是打击虚假的申请资料。

相关问答
1. 什么是I-140与I-485的同步申请?
理论上只要是I-140批准之前提出I-485都算是同步申请。但是因为I-140与I-485不是同时提出,他们的批准时间也就会不同。如果I-140送了两个,I-485只送一个,其中一个I-140批准了,申请人可以与移民局联络,将I-485依附在已经批准的I-140上面。
2. 同职业移民领事馆操作相比,调整身份有哪些优点?
对于已经入境美国的受益人而言,在申请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之前,可不必出境 要求豁免“禁止入境”的申请者可以在办理豁免的过程中继续停留在美国 所有职业移民申请人会提交 “综合处理”包裹,也就是I-140同调整身份申请一并提交。申请者可不必等到优先申请的处理结果出来就可提交调整身份的申请。
3. 我目前正处于调整身份未决期间,但我的住址发生了改变,我担心收不到移民局的通知,应该怎么办呢?
在职业移民调整身份申请期间,如果你的地址发生了改变,你需要向移民局申请并填写AR-11(地址变更表),并在地址变更的十天内把此表格邮寄到美国国土安全局,通知你地址的变更。
4. 申请调整身份后,我是否会获得工作许可(EAD)?
是的。如果你在美国境内,并且提交了I-485申请,你便可以在申请未决期间申请工作许可(EAD),填写I-765表。值得注意的是,一旦你的移民签证申请(immigrant petition)或调整移民身份申请(Adjustment of Status petition)被批准,就不必申请工作许可。因为合法永久居民(legal permanent resident)应该获得永久居民卡以证明你拥有在美国永久居住和工作的权力。作为一位合法永久居民,你将得到绿卡(green card),它可以证明你有权在美国永久居住及工作。
5. 调整身份拿到绿卡是否就可以成为美国公民?
不是这样的。绿卡是美国给予移民美国的人士永久居留权的证明,持有绿卡的人称其为永久居民,但不等同于美国公民。按美国移民法的程序,永久居民要经归化入籍才能成为美国公民。因此,调整身份并不是成为美国公民的最后一步。
6. 我在申请调整身份后是否可以出境旅游呢?
可以。在调整身份申请处理过程中,受益人是可到美国境外旅游(travel abroad)的,但必须要获得提前离境许可证(Advanced Parole)。 若在离境前没有申请提前离境许可证,移民局会撤销你调整身份的申请并不准许你再次入境美国。
7. 如果我的职业移民申请被批准,并且申请了调整身份,我的家属是否也可以申请I-485调整身份,并且可以同时得到绿卡呢?
这要看情况决定。如果是你的配偶或21岁以下未婚子女,并且他/她在美国境内,那么你就可以为其提交调整身份(Adjustment of Status)的申请,你们就有可能同时拿到绿卡;如果你的配偶或21岁以下未婚子女在美国境外,那么他/她就要选择领事馆作业(consular processing),可以在其居住国的美国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或者通过申请B-2签证的途径赴美,然后再提出调整身份的申请。如果不是你的配偶或21岁以下未婚子女,而是你的父母或兄弟姐妹,他们只适用于亲属移民调整身份的申请(请参考《亲属移民操作指南》)。
8. 如果我调整身份的申请被否决,我是否可以提出上诉?如果可以,如何上诉呢?
可以上诉的。若调整身份申请被否决,你将收到一封告知你申请被否决原因的信。如果受益人身份不合法,那么他会在被否决申请的同时就会被驱逐出境(deportation),在遣返过程中,会有一名移民评判官对他的否决进行再次审查。在驱逐出境的过程中会允许一名移民官员对其申请做出评判。评判官员必须给出其申请不真实和否决申请是合理的事实。如果移民官员决定驱逐受益人出境,他可以提出上诉。一般来说,受益人可以在评判官决定驱逐出境后的33天内提出上诉。当上诉表和相关费用上交后,华盛顿上诉委员会随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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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调整身份概述


一、调整身份简介

 “调整身份”(AOSAdjustment of Status)是指允许一些身在美国境内外籍人士无须离境就可申请为合法永久居民身份(即拿到绿卡)的一个过程,并非每个人都有资格申请。所有申请都必须提交到美国移民局并由移民规划局来进一步处理。职业移民调整身份要在移民局地区服务中心申请。

为申请调整身份,受益人必须先符合某种合法身份。但也有例外,如果受益人在美国境内非法停留少于180天,他/她可以申请调整身份;如果受益人在美国境内非法停留超过180天,但优先日期在1998年1月14日前或符合LIFE新法要求,他/她也可以交纳1000美元罚金后申请调整身份。

在提交了调整身份申请和等待绿卡批准期间,受益人被视为有合法身份即“调整身份申请人”。

 

二、调整身份之利弊分析
1. 调整身份的优点

首先,对于已经入境美国的受益人而言,在申请人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之前,可不必出境。这点对于那些在美国境内非法停留超过180天的申请者来说尤为重要。因为这些人只要一离开美国则三年内会禁止再次入境.对于这些人来说,在移民法245(i)的 “祖父条款”(Grandfathering)下调整身份成为他们唯一的选择。一旦他们离开美国,就将先被禁止入境三年,然后才能申请移民签证。

第二,要求豁免“禁止入境”的申请者可以在办理豁免的过程中继续停留在美国。不过由于申请豁免的人甚少,对于一般人群而言这个优点也就不足为道了

第三,所有职业移民申请人会提交“综合处理”(combined processing)包裹,也就是同时提交I-140职业移民申请和调整身份申请。这一程序的优点就是,申请者可不必等到优先申请的处理结果出来就可提交调整身份的申请。

注意:由于职业移民签证名额有限,各类职业移民优先都出现了排期大倒退,因此,目前同时提出I-140和I-485申请已不适用。

2. 调整身份的缺点

首先,调整身份申请的处理时间较长,但也有例外。在过去的25年里,调整身份申请的处理一般需要一至五年时间,平均也要两年半的时间。幸运的是,职业移民申请者可以在移民局处理案件的整个过程中更换工作。而现在,只要申请者仍在同一职业领域工作,他们就可以在提出申请的180天后选择新的工作和雇主。

第二,调整身份申请过程的花费过高。

第三,移民局官员决策案件时主观性较大。移民局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其主观性往往会起到很大作用。对于同一个案件,一个官员认为没问题的地方,另一位官员则可能会认为存在不良企图或欺骗之处。在这种情况下,调整身份的申请很可能被移民局官员随意否决掉,这同领事馆官员对非移民签证中的决策权力非常类似(领事馆官员在对移民签证做决策时并不享有类似权力)。

第四,境内调整身份的第四个弊端涉及到了申请被拒的法律依据。任何导致在境外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被拒的因素,自然也会使得美国境内调整身份申请被拒。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独立的法律依据导致了调整身份被拒,但是却不会使得领事馆操作被拒。因此在1998财政年度,调整身份申请被拒案件大约是领事馆操作被拒案件的15倍。在1999财政年的前3个季度,这个比例上升到了25倍还多。

长期以来,调整身份处理过程中存在这样一个谬论,认为如果调整身份申请被拒,申请者很容易就会变回非移民身份,这样就如同从未申请过调整身份。这种说法是不能立足的。如果申请者由于自身处理不当而导致调整身份申请被拒,很可能会被立即拘留直到遣返回国,即使不出现这种情况,他/她也必须在短时间内离开美国,并且以后也将难以再返回美国境内。一个调整身份申请被拒的申请者能继续呆在美国或再次轻易入境,这种情况是十分罕见的。

 

三、申请资格
1. 可以根据245a)调整身份的人群
此外籍人士合法入境美国或者被特许入境(合法入境指入境时出现在移民官面前被询问问题并且被允许入境的人,证据就是此外籍人士护照上的图章,表明此外籍人士的非移民类别以及允许在美国境内停留的时间;特许入境者的I-94上面有表明他/她被特许入境的日期,并有写明他/她是符合哪些法案或者条款而被特许入境的);

注:一些人虽是合法入境但也不允许调整身份,包括:
i) 持D非移民签证进入美国境内的船员或飞行人员;
ii) 经过美国到另外一个国家的签证豁免者;
iii) 持J非移民签证需要回国居住两年的外籍人士(没有回国居住两年并且没有申请豁免资格);
iv) 个别特定国家的符合签证豁免法案或者关岛签证豁免法案的旅游观光者和商务人员;
v) 持K签证进入美国的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不包括入境后90天内与此美国公民结婚的K签证持有者);
vi) 通过与美国公民或者永久居民结婚而以进入美国以获取公民身份的外籍人士,而关于他/她进入或居留美国的权利的行政或司法方面的手续还没有结果(被驱逐deportation,拒绝exclusion,或遣送出境removal proceedings),除非有足够且有力的证据证明他/她结婚具有真正的诚意而不是为了谋求身份,并且婚姻真实有效;
vii) 一进入美国就开始进行遣返出境手续的人(an alien in removal proceeding commenced upon the alien’s arrival in the United States);
viii) 已经持有非移民身份,且以孤儿身份进行调整身份的未成年孩子。只有被保释的未成年小孩具备以孤儿身份调整身份的资格;
ix) 持S签证进入美国协助执法单位执行法律的人(除非他/她先前提交的I-854表格被许可,并且得到移民局调整身份的许可);
x) 在美国从事恐怖活动应该被驱逐的外籍人士。

某些外籍人士虽被许可合法入境,但在没有得到工作证前在美国境内非法工作,也不具备调整身份的资格。245(c)法案规定,1977年1月1日以后至1996年以前没得到允许且非法工作的人不可以在美国使用245(a)调整身份,但这项法案并不适用于美国公民的近亲245(c)(2);

某些外籍人士如果因为违背非移民签证的原则,经常或曾经失去身份,也不具备调整身份的资格,甚至失去一天的身份都会导致该外籍人士不具备在245(a)下调整身份的资格,并且连受大人监护的小孩子都会受到影响,但也有一些例外:
i) 曾失去身份的美国公民的家属仍然可以继续适用245(a)调整身份;
ii) 并非由此外籍人士的错误直接导致的技术违规“technical violation”,例如此外籍人士由于身体上的缘故既不能通过邮寄延期申请,也不能亲自延期;
iii) 被认为可以改变身份的非移民签证持有者,即使他/她在过去曾逾期逗留过一段时间,也可以在245(a)法案下调整身份,例如:受益人没有能够及时提交申请是因为无法控制的事情,而这些无法控制的事情直接耽误了提交申请;
iv) 提交延期申请时已逾期但延期申请依然被批准的外籍人士也符合用254(a)法案调整身份;
v) 及时提交了延期申请但在此外籍人士合法居留时间之外才被移民局批准的外籍人士也可以在245(a)法案下进行调整身份;
vi) 失去身份的F-1学生,由于无法控制的情况发生而又恢复了身份,也具备在245(a)法案下调整身份;

配额对此外籍人士可以是立即生效的:只有在配额对此外籍人士立即生效的时候移民局才会准许调整身份。

此外籍人士必须具备合法入境美国的条件和良好的品行(the alien must be admissible and must merit a favorable exercise of discretion):必须具备合法入境美国的条件,即他/她符合任何条款的要求;良好的品行是指没有长期违反移民法规的历史,利用拖延策略企图留在美国(例如,不断更换律师,逃避面谈)。很多事实都能证明他/她并不是诚意使用非移民签证,他/她早有预谋要移民(例如入境美国后不足60天就提出调整身份的申请)。
注意:如果申请过程中主申请人死亡,请参考我们网站uslawchina.com 的相关包裹《替代担保人》

2. 可以根据245(i)调整身份的人群
未接受审查即进入美国

属于245(c)所叙述的范围
i) 外籍机组乘务员;
ii) 在递交调整身份时或之前曾非法工作,或在递交申请时没有合法的移民身份,或在入境美国后,未能保持合法身份(不包括本人无错或技术原因导致的问题),不包括美国公民的近亲及H、I、J、K类非移民;
iii) 未持有效签证经过美国到另一国家;
iv) 作为非移民旅行者入境美国时未持有效签证(美国公民的近亲除外);
v) 拥有并愿意向法院提供重要可靠的犯罪组织信息的外籍人士,司法部长认为此信息将对重要犯罪的调查及控告发挥积极作用;或拥有并愿意向执法部门或法院提供重要可靠的恐怖组织信息的外籍人士,并且,如提供此信息,外籍人士生命将受威胁。此类外籍人士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vi) 属于可被驱逐出境范围;
vii) 没有合法的非移民身份;
viii) 超过非移民签证上标明的居留期限,或未经许可即被雇用。

在2001年4月30号当天或之前,向司法部长提交申请

于1998年1月4号之后提交申请,而在《合法移民及家庭公平法》(LIFE Act Amendments of 2000)制定时(2000年12月21日)身在美国的,只要受益人在申请时缴纳1000美元,就可以向司法部长申请调整身份为合法永久居民。但根据《移民和国籍法案》(INA)或1986年的《移民改革和控制法案》(Immigration Reform and Control Act of 1986),17岁以下儿童或临时或永久居民的配偶和未婚子女,在任何时候都不需交纳这一罚金;

受益人有资格获得移民签证,并且受益人提交申请时,配额已经排到。

3. 不符合在245(i)法案下调整身份的人群

下列人群不管是否在2001年4月30日前提交移民申请或劳动资格申请,都不符合在245(i)法案下调整身份:
i)偷渡入境者;
ii)持K签证进入美国的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除了90天内与该美国公民结婚的;
iii)根据移民局212(e)法案需要回国居住两年的持J签证进入美国的人(除非他们有资格豁免);
iv)根据移民局法案242B,逃避驱逐面谈手续的人,或者没有执行驱逐条款的人,以及没有按照驱逐日期离开美国的人,五年之内不得调整身份;
v)通过与美国公民或者永久居民结婚而以进入美国以获取公民身份的外籍人士,而关于他进入或居留美国的权利的行政或司法方面的手续还没有结果(被驱逐,去除条件式removal proceedings),除非有足够且有力的证据证明他结婚具有真正的诚意而不是为了谋求身份,并且婚姻真实有效;
vi)一进入美国就进行遣返出境手续的人(an alien in removal proceedings commenced upon the alien’s arrival in the United States);
vii)持非移民签证的孩子或者非法在美国居留的孩子以及以孤儿身份寻求调整身份的孩子;
viii)持S签证进入美国帮助实施法律的人(除非他事先的I-854表格被许可,并且得到移民局调整身份的许可);
在美国从事恐怖活动应该被驱逐的外籍人士。

儿童身份保护法案:有关情况请参考我们网站《儿童身份保护法》系列包裹。

 


第二部分   
职业移民调整身份概述


一、适用案件
1. 适用于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的案件:他们不需要向劳工部申请劳工卡,可以比其他优先类别更快取得永久居留权;
2. 适合于职业移民的第二类优先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的案件:一般而言,他们要先申请劳工卡,然后才能提出移民申请和调整身份的申请;但如果申请人符合国家利益豁免,可以免除美国雇主的聘用证明和劳工卡;
3. 适用于职业移民第三类优先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的案件:他们必须申请劳工部的劳工卡。

二、法令依据
1. 调整身份是指在美国境内从非移民身份调整为移民身份,关于调整身份比较一般的法案是INA§245(a)移民法案,它允许合法入境美国(包括特许入境)并且在美国维持合法身份且没有从事非法工作的人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
2. 1994年国会设立了INA§245(i)法案无疑是调整身份法案史上的变革,原本不符合245(a)法案的人符合了245(i),同样可以享受在美调整身份的优惠政策(例如非法工作者,失去身份者等),只要交纳一定的罚金即可;遗憾的是245(i)并不是一个永久的法案,它的适用期为三年,到1997年9月30日中止;
3. 245(k)法案允许部分以职业移民为基础的身份逾期不超过180天的申请人使用继续245(a)法案调整身份;
4. 1997年国会设立了“祖父法案”,允许1998年1月14日以及当日前提交移民申请的申请者继续使用245(i)进行调整身份;
5. 2000年12月21日设立了合法移民家庭平衡法(The Legal Immigration Family Equity (LIFE) Act Amendments),允许1998年1月15日至2001年4月30日之间提交移民申请的人继续使用245(i)进行调整身份,但他们要证明他们2000年12月21日身在美国。

三、适用人群
1. 适用于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包括拥有杰出能力的外籍人士;杰出教授专家学者;跨国公司的主管和经理人员;
2. 适合于职业移民第二类优先:包括具有专业高等学位的外籍人士;具有特殊才能的外籍人士。
3. 适用于职业移民第三类优先:包括专业人员、技术人员及非技术人员。

 


第三部分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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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LawChina律师代表送件服务流程图――各类移民、非移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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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操作流程详述

第五部分   相关文件说明

第六部分   调整身份期间的几种特殊情况

第七部分   相关案件查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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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相关文章

 

领事馆面谈VS.调整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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