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 Blanket 跨国公司集体调职签证申请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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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跨国公司内部被调往美国的主管或经理可申请此类短期非移民工作签证.

【法源依据:】
INA§101(a)(15)(L),8U.S.C§1101(a)(15)(L), 8 C.F.R.
§214.2(1);22 C.F.R.§41.54

【申请注意事项:】
1.L-1 Blanket首签三年,同时还可申请延期。其延期时间与其单个受益人的职位等相关。若单个受益人为主管或经理的话,其合法居美时间可以通过申请两次延期而一共达到七年;而若 单个受益人为专业技术人员的话,则其合法居美时间可以通过申请一次延期而一共达到五年。
2.该签证允许其单个受益人有“双重意愿”,申请者可以在工作期间提出移民申请,成为永久居民。
3.一旦海外公司,美国公司及其单个受益人符合条件并申请到了L-1 Blanket,已以其它非移民身份进入美国了的外国人如果符合要求,也能根据自己的情况申请改变身份成为其单个L-1受益人,从而享受到更多优势。

相关问答
1. 我们公司是中国某大型跨国公司A在美国的分公司,在协助A开拓海外市场的过程中,我们长期需要与其达成高级管理人才共享。目前,有人建议我们申请集体调职申请从而能在以后能更加方便的调派该类人才,这样可行吗?它与单个申请的要求有何不同?
只要A与贵公司都达到了要求的规模,贵公司就能申请该签证。L-1 Blanket是专为大型跨国公司设计的一种签证,它让该类公司能够在有效期内便捷的调派大量工作人员。相对于单个申请而言,由于它具有减少申请程序等重要优势,因此,它对海外公司及美国公司的成立时间及规模等都有着更高的要求。详见《L-1Blanket签证申请指南》。
2. 我是一家德国跨国公司的经理,最近被我们在美国的分公司聘任为某部门经理。据我所知,该美国公司去年曾申请过集体调职,那么我自己应该如何直接便捷地进入美国公司工作呢?
该签证一般首签三年,因此现在还在有效期内。您可以持该集体调职申请的I-797通知书复印件及个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直接申请L-1A签证,从而省去了向移民局申请的步骤所需要的时间和费用。
3. 我即将以L-1Blanket申请的单个受益人身份来到美国工作。由于工作期限长达三年,我还想为我的妻子和女儿办理签证与我一起去美国,可我担心我会被怀疑有移民倾向,而拿不到签证,我该怎么办呢?
您可放心的为您自己及您的妻子和女儿申请签证。因为L-1Blanket签证允许其单个受益人有双重意愿,即允许申请非移民签证的同时保留移民意图,同时它还具备可以随带家属的优势。请参看《L-1A跨国公司主管或经理的配偶及子女签证操作指南》。同时,您的妻子和女儿均可以享受美国的各种福利,尤其是孩子在未满21周岁前在美国上学不用交付国际学生的学费且无须另行变更身份。
4. 我们公司在两年前申请了集体调职申请,如果我现在以其单个受益人身份进入美国工作的话,我的签证的有效期是否会和该申请有效期一起截止?
不会的。L-1Blanket的单个受益人的签证有效期只与其被授权在美国的工作的起始日期相关,而与集体调职申请的日期无关。只要L-1Blanket仍然有效,海外公司就能凭之调派人员,即使在单个受益人的获批入境时,其集体调职申请即将到期,此单个受益人仍可享有在美国居留三年的有效期,并且还可以申请延期。
5. 我和几个同事同时被调派至美国的分公司去工作,该美国公司一家成立即将一年且规模较大,那么它能为我们申请L-1Blanket以便我们同时快速的申请到单个L-1A签证过去工作吗?
您的情形有两种解决方式:一、由于美国移民法规定新成立不到一年的公司不能申请集体调职,因此,您和您的同事可以通过申请单个L-1签证去美国工作;二、如果您现在所在公司在美国还有其他子公司/分公司/合资公司等,只要它们符合申请条件(如成立满一年,雇员至少1000人,年收入至少2500万美元等),可由它(们)提出集体调职申请以方便您和同事同时赴美。
6. 小吴通过单个申请的方式获得了L-1B签证,而小王则是两年前通过公司的集体调职申请到了个人的L-1B签证。现在,他们都想为其身份延期,他们的申请步骤和获得延期的时间会有何不同?
若两个人的申请都能被批准的话,两人都能得到两年的延期。两人的单个申请步骤相同,提交I-539表格和I-129表格的复印件。
7. 我通过公司的集体调职申请而获得的现有L-1A身份即将到期,并已提交了延期申请,现在正在等待延期批准。目前我打算出境旅游,却担心会否因此影响我的延期申请?
集体调职申请的单个受益人可通过申请延期而延长其留美时间。同时,在延期申请未决时出境旅游时不会影响您的申请结果的,因此您可以放心的去旅行。具体请参看《身份延期操作指南》。同时可能发生的两种情况是:A)您的签证在旅游结束时仍有效,那么您可以直接持原有签证回到美国;B)您的签证在旅游结束时已过期,而原延期申请批准通知还未下达,那么您可以在美国境外等待批准书下达后再去领事馆重新办理签证。请参看《第三国签证操作指南》。
8. 我四年前曾以集体调职的单个L-1A持证人身份去美国工作,回国刚半年后又迫切需要再次去美国工作,我还能再次使用该集体调职申请便捷的申请到L-1A赴美吗?
有两种可能情况:A.由于通过延期等方法,L-1Blanket签证的最长期限可达七年,而您只在美国待了四年,所以:①如果您个人的签证现在也还未到期,您可以直接持原签证再次去美国工作;②如果您个人的签证已经过期(超过了七年),那么您可以在美国境外待满一年后再次申请L-1A签证入境美国;B.若该集体调职申请已经过期,在紧急情况下,您可以申请B-1商务签证赴美,然后在美国境内申请改变身份为L-1A。请参看本包裹中《改变身份操作指南》部分。

直播间图片
第一部分  
L-1 Blanket跨国公司员工集体调职签证概述


一、法令依据

申请L签证必须符合如下法令依据:INA§101(a)(15)(L),8U.S.C§1101(a)(15)(L),8 C.F.R.§214.2(1);22 C.F.R.§41.54

1. 定义-8C.F.R.214.2(I)(1)(i)
a. 跨国公司的雇员只要在过去三年的任何时候连续为国外公司工作一年,就可以被派往美国工作。
b. 该外国人必须受雇于公司、有限公司或其他合法的商业实体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包括盈利、宗教、慈善机构以及合伙企业性质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A.90§206(a).】。公司的形式并不相关,即使是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出来的国际企业管理顾问公司,也可保留为雇员申请L-1的资格【Pub.L.No.106-95§6(Nov.12,1999)】。
c. 外国人暂时入境美国继续为同一个雇主或其分公司、子公司工作。该雇员不一定被要求在美国从事全职工作,但必须保证在其岗位上定期、系统地工作以发挥重要的作用。【I.§214.2(1)(5)(i)(B).】美国国务院有如下认可:全职工作并不意味着受益人要在美国境内提供全职服务【Cable, DOS(98-State-095200)(May 28,1998)reprinted in 75 Interpreter Releases 814(June 8,1998);9 FAM 41.54N.8.5.】。
d. 受益人必须从事能够体现经营管理、行政方面杰出能力的工作【A.90§206(a)】。
e.“假定移民倾向”的条款不再适用L签证申请【INA214(b)】。

2. 关于“连续一年雇佣期”的规定
a. 如果是一年中有部分时间为美国分公司或子公司工作,则不符合“连续一年雇佣期”的规定。.但因故在美短暂停留不视为违反“连续一年雇佣期”的规定【F.R.§214.2(1)(1)(ii)】;【O.I.§248.4】。〖在美国接受五个月的培训,然后回海外公司工作七个月也足以满足“一年雇用期”的要求〗。同时,如果美国公司和海外公司的关系符合L-1申请的资格(比如母子公司关系),那么受益人以另一种非移民身份(如H-1B)在美居留超过三年也不违反“在美居留三年必须离境一年”的规定【Letter, Bednarz, Chief, NIV Branch, Adjudications, CO214L-C(Feb.14,1994),reprinted in 71 Interpreter Releases 373-74(Mar.14,1994).】。如果受益人没有在美国境外实地工作一年,则不符合规定。〖受国外公司雇佣却从未在美国境外实地工作的B-1持有人不符合申请L的条件,其L申请将会被拒绝。〗
b.“兼职工作”:如果是为有关联的公司(如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兼职工作的情况,那么累计在国外公司兼职工作的时间满一年便能符合“连续工作一年”的规定。

3. “接受调派的雇员”
a. 接受调派的雇员可以是美国公司或外国公司的大股东
b. 接受调派的雇员可以是独立经营者
c. 公司所有者或大股东成为受益人的特殊要求【8 C.F.R.214.2(1)(3)(vi)】。
d. 报酬――雇用关系并无必要由工资的发放与否及发放数额决定。关键在于对雇员行为的控制力而不是发放的工资。

4. 临时性
a. 对“临时性”的规定依据法令:【INA214(h),8 U.S.C§1184(h)】由于1990年移民法案的相关条文允许L签证持有人具有“双重意图”,故针对“临时性”的要求将有所放宽【INA§214(h),8 U.S.C§1184(h)】。
b. 决定“临时性”的因素
美国机构聘用的时限
受益人的商业利益决定其是否离开美国
受益人提供服务具有临时性质
美国公司在受益人离境后的营运状况
c. 举证责任
申请人必须负责提交证明材料【8 C.F.R.214.2(1)(1)(iii)(B)】。
作为商业实体的拥有者、经营者或大股东的受益人必须提交相关材料以证明其居留美国的临时性【8 C.F.R.214.2(1)(3)(vi)】。

5. 分公司/子公司
a. 拥有两个公司绝大多数股权的雇主有资格提出申请。
b. 未拥有绝大多数股权,但拥有控制权雇主可能有资格提出申请【8 C.F.R214.2(1)(1)(ii)(K),(LC).】。

6. 为同一雇主工作
a. 调派人员必须和美国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并且由美国公司管理和支付报酬。
b. 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公司必须提交材料以证实具体的经营场址。(可通过租赁/转让方式获得)【8 C.F.R214.2(1)(1)(iii)】。
c. 美国公司和境外公司都必须正常营运【8 C.F.R214.2(1)(1)(ii)(G)】。

7. 赴美继续担任公司的行政主管或经理人员

a. 经理人员职责的定义:【INA 101(a)(44),8U.S.C.§1101(a)(44);8C.F.R.§214.2(1)(1)(i)(B)】。移民局认可的经理人员必须满足以下几点:
掌管所在组织或者该组织的一个部门的运作;
监督并操控组织中其他督导人员、专业人员或者管理人员,或者管理该组织中的重要职能部门的运作;
对其直接领导的下属员工有人事权,可实施任免、升迁、降职等举措;
对其权限范围内的日常工作有决断权。

b. 行政主管职责的定义:【INA 101(a)(44),8U.S.C.§1101(a)(44);8C.F.R.§214.2(1)(1)(i)(C)】移民局认可的行政主管必须满足以下几点:
对所在组织或组织的主要部门运作的管理做指示;
制定所在组织整体或其中部分部门的目标和策略;
对大部分事务有自主决定权;
只接受更上级的行政主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的常规性监管;

8. 赴美继续担任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
a. 调任美国公司后可以担任公司的行政主管、经理或专业技术人员,不一定要求担任与境外公司同样的职务。
b.“专业人员”的定义是指具备有关公司的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上的应用方面知识者以及对公司的生产或营运流程有着较高熟悉程度者【INA 214(c)(2)(B),8U.S.C.§1184(c)(2)(B);8C.F.R.§214.2(1)(1)(ii)(D)】。国务院标准9FAM41.64N.8.2-2对“专业人员”有更多的定义:
不仅仅是指技术工人。
拥有“专业技能”的雇员特征如下:
(1)具备有助于提高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方面的知识
(2)独立具备能对增强美方公司海外运营能力有所贡献的专业知识
(3)担任过海外公司核心雇员并在能够提高公司生产力、竞争力、形象和盈利水平的职位上被委以重任
(4)具备只有从前公司丰富的工作经验中才能获取的知识
在美国雇主以外的工作地点工作。这已不足以成为拒签的依据。判断的关键在于该雇员是否具备专业技能以及其工作是否受申请人或第三方的有效控制。
c. 具备特殊知识的专业人员【F.R.§214.2(1)(1)(ii)(E)】。具备特殊知识的专业人员的定义符合以下法令【INA§214(h),8 U.S.C§1184(h)】。 该条款和集体调职申请有关【8C.F.R.§214.2(1)(4)(i)(D)】。

9. 公司的性质和规模并不要求一定相关
a. 母公司和子公司不必经营相同的业务
b. 对母公司规模没有特别具体的要求
c. 对境外公司所在的国家没有特殊限制
d. 雇员可以从美国的一个分公司调转到另一个分公司,但必须申请新的I-129

10. 有关申请程序的规定
a. I-129申请须由雇主向受益人工作所在地的移民局服务中心提出,同时一并提交相关材料的复印件【8C.F.R.214.2(1)(2)】。
b. L-1Blanket签证可首签3年。【8C.F.R.214.2(1)(7)(A)(3)】其单个受益人若是行政主管或经理人员则最长居留期限为七年,若是专业人员最长居留期限为五年【INA §214(c)(2)(D)(i)-(ii),8U.S.C.§1184(c)(2)(D)(i)-(ii)】;每年在美国季节性或间歇性工作不超过六个月的情况例外【8C.F.R.§214.2(1)(12)(ii)】延期申请的办理需要I-129(及L类附表)、I-797批准通知书和雇主的证明信,每次可延期两年【8C.F.R.§§214.2(1)(14),(15)】。
c. 1990年移民法案规定移民局在“完整的申请”提交后30日内完成对其之审核并公布结论【INA 214(c)(2)(C),8U.S.C.§1184(c)(2)(C)】。
d. 撤回申请:对于申请条件的任何改变,申请人必须通知移民局,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8C.F.R.214.2(1)(9)】。

11. 集体调职申请程序-【F.R.§214.2(1)(4)
申请程序:
a. 从移民局地区服务中心(RSC)获得集体调职申请的批准书;
b. 首次申请批准的有效居留期为3年;以后可申请延期;
c. 递交I-129S表格,收到I-797批准通知书后,再向海外领事馆申请签证。不需要为集体调职的每个受益人分别申请签证。但必须确保调职后的每个受益人继续从事和行政、管理或专业技能有关的工作;
d. 在要求具备专门知识但本质上不属于“专业”范畴的职位上任职者不能成为L-1 Blanket受益人;
e. 公司所有权发生变动或并购时需要重新提出申请。而受益人工作职责的变更或是从美国境内一个分公司调到另一个分公司的情况下,不需要重新申请。

二、适用人群

集体调职申请是专门为大型跨国公司在美国境外和境内的公司之间频繁地调派雇员而设置的申请程序,这种申请方式只适用于大公司在调派人数较多的雇员时。综合申请对雇员的资格要求同单个申请一样,但由于对公司要求较高,故一般很少采用。不过,由于这种申请程序快捷简便,符合条件的公司不妨采用。

 

第二部分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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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L-1 Blanket跨国公司员工集体调职签证操作指南

一、L-1 Blanket签证概述

二、跨国公司概述

三、L-1 Blanket签证申请操作手册

四、L1 Blanket延期申请操作手册

五、L1 Blanket改变身份申请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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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相关文章

 

L-1A签证详解—跨国公司经理/主管赴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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