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依据】
《儿童身份保护法案》(Pub. L. No. 107-208,116 Stat. 927)
国务院电文(DOS Cable) 015049
国务院电文(DOS Cable )131625
Johnny Williams在2003年2月14号发布的关于儿童身份保护法案的2号备忘录
【申请注意事项】
1. 确定受益子女在绿卡父母归化时的年龄;
2. 在绿卡父母归化后,受益子女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决定是否转换移民类别;
3. 受益子女在绿卡父母归化前的优先日期仍然可以沿用;
4. 在计算受益子女的年龄时根据自身的状况考虑使用爱国者法案的相关条款。
1. | 我的丈夫是美国绿卡持有人,在2013年为我提交了移民申请,当时随从我一起移民的还有我13岁的儿子,但是在申请提出的两年之后,也就是2016年的5月,我的丈夫归化为美国公民,请问,在丈夫归化之后,随从我一起移民的儿子是否需要继续等待配额排期? |
不需要,因为您的儿子本来是随从您一起移民的子女,但是在您的丈夫归化之后,您的移民身份随之变为公民结婚两年以上的配偶,申请类别变为IR-1,IR-1是单独申请,不允许跟随从子女。因此,原先跟随您的子女也应该转换成公民的子女,(公民申请21岁以下子女移民不受配额限制)并且年龄冻结在您丈夫归化的当日。 | |
2. | 我是美国绿卡持有人,在2015年为我在国内读小学的女儿提出了移民申请,但是2016年我在美国归化为美国公民,请问,在我归化之后我为女儿提出的移民申请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
依据儿童身份保护法案,在您归化的当日,您女儿的年龄就可以被冻结,同时您女儿的移民类别可以得以提升,不必继续漫长的配额排期等待。 | |
3. | 请问(前提见第二问),我女儿在我归化后,其移民类别会自动提升,年龄会自动冻结吗? |
您应该出具您归化的证据,及其您要求类别提升和年龄冻结的书面申请,因为没有您的申请,移民官不会知道您的身份已经发生变化,所以您应该主动的提出申请获得您应得的利益。 | |
4. | 请问(前提见第二问),如果我为女儿提出冻结年龄的申请,并且要求转化女儿的移民申请类别,我应该向海外领事馆递交申请还是应该向美国境内的移民局提出申请? |
根据您提出申请的时间来决定。您申请提出的时间是2003年,您归化的时间是2004年,根据常规,持有绿卡的永久居民为21岁以下未婚子女提交移民申请,该子女需要经过3到5年的配额排期才能够进入面谈阶段。您提出申请与归化只相隔一年,因此可以判定您的申请目前还在移民局,尚未排到海外领事馆,因此,您应该向移民局为您的女儿提出移民类别提升和冻结年龄的申请。 | |
5. | 在我持绿卡期间,我为儿子提出了移民申请,之后,我归化为美国公民,请问,在我归化后我儿子是否一定要提出移民类别提升的申请? |
不一定,您可以根据您的意愿或是您儿子的意愿作出决定。主动权由您掌握,如果您不想进行移民类别提升,您的儿子可以按照以前的移民类别继续等待配额排期。 | |
6. | 我在2000年11月,为我在美国境外的19岁女儿提出移民申请,当时我是绿卡身份,但是在2002年9月我归化为美国公民,在我归化的当日,我的女儿已经21岁30天了,请问,在此种状况下,我的女儿能够受到儿童身份保护法案的保护吗? |
根据法案规定,您女儿的年龄在您归化当日冻结,但是她仍然超龄了。不过由于您的申请是在2000年11月提出的,因此,您可以受到爱国者法案的保护,在您女儿21岁生日后的一定时间内保持儿童身份。因此,如果您能够合理的利用爱国者法案,那么您的女儿在您归化当日仍然是儿童身份。您可以利用儿童身份保护法案冻结其年龄并将其申请类别转化成IR-2(公民21岁以下子女),申请不受配额限制。 | |
7. | 我在2001年10月为女儿提出了移民申请,后来我在2003年10月归化为美国公民,在我归化当日,我的女儿已经22岁了,请问,在我归化后,我的女儿还有机会继续以儿童身份移民美国吗? |
根据您的状况,您并不能够利用爱国者法案并从中受益,而且在您归化的当日,您的女儿已经22岁了,因此,她不符合从儿童身份保护法案中获益的条件。但是,您的女儿可以进行移民类别提升,由F2(b)转化为F1,这样就能够减少配额等待的时间。 | |
8. | 我在持美国绿卡期间,为我的女儿申请移民,现在她的配额排期已经到了海外领事馆,请问,如果我在她即将参加领事馆面谈的时候归化公民,会影响她的移民申请进度吗? |
基本上是不会的,如果您不主动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移民官您已经归化为公民,移民官基本上是不会知道的。即使您为女儿申请移民类别提升,也不会影响她的移民进度,因为她原来的优先日期仍然持续有效。 |
第一部分 概述
一 、法令依据
1. 主要法令依据: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SEC.101.[ 8 U.S.C.1101]:移民国籍法101条款中对儿童“child”的定义。
2002年8月6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儿童身份保护法案》(即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Pub.L.No.107-208,116 Stat.927)。此法案对美国移民国籍法101条款对儿童“child”的定义做了重大改动。
儿童身份保护法案(CSPA)第二条款规定绿卡父母归化后,受益子女的年龄在父母归化当日冻结。
国务院电文(DOS Cable) 015049
国务院电文(DOS Cable )131625
Johnny Williams在2003年2月14号发布的关于儿童身份保护法案的2号备忘录
2. 相关的法令依据:
爱国者法案424条款针对申请人的状况做出了能够扣减90天或是45天的规定。(参见第一部分第三条款适用爱国者法案(the Patriot Act)424条款的人群)
二、CSPA法案的主要用途
CSPA法案使由于签证处理耗时所造成的儿童签证的延误乃至阻碍的发生大为减少,令不少家庭免受分离之苦。
三、适用的案件及人群
1. 儿童身份保护法案(CSPA)适用案件涵盖的范围:
2002年8月6日当日或是以后提出的移民申请;
2002年8月6日以前就提交移民申请,但是申请在2002年8月6日还没有结果的,是未决(pending)的;
2002年8月6日前移民申请得到了批准,但在2002年8月6日之前提出的调整身份申请到2002年8月6日为止还没有最后决断(final determination)的。
注:“未决”(pending)对于签证申请指的是相关机关对签证申请的处理行为,包括向上诉管理办公室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AAO)或是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提出的上诉或是重申请求;“最后决断”(final determination)指的是移民检查服务或是执行办公室(Service or Executive Office for Immigration Review)对调整身份申请的正式批准或否决。
2. 适用人群
适用儿童身份保护法案的人群:
绿卡父母归化后作为移民受益人的21岁以下未婚子女。
适用爱国者法案424条款的人群:
a. 在2001年9月11日之前提交申请,且在2001年9月30日后满21岁的案件受益人,可在其21岁生日后的45天之内维持儿童身份;
b. 在2001年9月11日或之前提交申请,且在2001年9月满21岁的案件受益人, 可在其21岁生日后的90天之内维持儿童身份。
第二部分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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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操作手册
一、操作流程
二、相关规定
三、相关案例
四、特别提醒:采取积极的措施利用CSPA保护自身权益
五、相关文件
六、相关表格
七、面谈技巧
八、领事馆及移民局地址查询
九、翻译与公证
十、申请CSPA保护提交的支持信函(Supporting letter)
十一、网上案件结果查询
十二、网上配额进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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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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