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
介绍为出生时自动从父母那转移美国公民身份的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18岁以下)向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美国公民海外出生证明”(FS-240表)及美国护照的操作方法。
【法源依据】
《移民国籍法》(INA)§301(c),(g),§309(c)条款
【申请注意事项】
1. 如果小孩的年龄未满5岁,则可以在申请“美国公民海外出生证明”(FS-240表)的同时为子女申请社会安全卡。
2. DS-2029/SS-5表必须在美国的领事官员、领事代办或指定的军事官员(如果小孩出生在美国军队医院)面前签署。
3. 由于孩子的美国公民身份有待确认,在批准办理出生证明和护照之前,可能需要其它相关材料。会在面谈时当面告知申请人。
相关问答
1. | 我是美国公民,现在上海居住。我正处在待产期,并准备将孩子生在上海。请问我应该何时为孩子申请“美国公民海外出生证明”(FS-240表)? |
FS-240表是证明你孩子的美国公民身份的主要文件,也是他/她获得美国护照的基础。它对于你的孩子来说十分重要,可用作其以后在美国上学、工作等的出生证明。因此,最好是孩子一出生就申请。由于申请时,父母和孩子都必须到场,故很多父母都选择在孩子出生后的一到两个月内提交申请(尽管可以在孩子十八周岁生日前的任何一天提交申请)。 | |
2. | 我的“美国公民海外出生证明”不慎丢失,我如何才能补办一张新的证明? |
你可以提交书面请求寄至Washington, DC 的Passport Service 。
该书面请求必须是经过公证的,并且包括:(1)你的出生日期和地点,以及出生时的全名;(2)你父母的全名;(3)你的日用电话号码;(4)你或者你父母的签名;(5)每份文件的费用$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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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我刚刚拿到了女儿的“美国公民海外出生证明”,发现证明上有错误。我应该怎样修正? |
你应当向当初办理出生证明的领事馆提交书面请求以及与修正有关的所有文件(如结婚证书、法院领养判决书或更改姓名的判决、养父母或亲生父母的出生证明、担保书等)的经公证的复印件。FS-240表原件或FS-240补办件或公证担保书必须包括在内。 | |
4. | 我是中国公民,3年前与一位美国公民结为夫妇。婚后我和丈夫一直在中国工作。目前我已经怀孕,并打算把孩子生在中国。请问我的孩子是否一出生就是美国公民? |
不一定。若你的孩子符合以下情况,那么他(她)在出生时便获得美国公民身份: (1)你丈夫在孩子出生之前至少已在美国实际居住五年; (2)这五年中至少两年是在他14岁生日之后。 | |
5. | 上述回答中的“在美国实际居住五年”是指必须以美国公民身份在美国实际居住五年吗? |
“在美国实际居住五年”是指以任何身份(例如观光旅游者身份、学生身份等非移民身份,永久居民身份或美国公民身份等)在美国实际居住五年即可,并不要求当事人在这五年期间必须是美国公民身份。 | |
6. | 我准备在北京大使馆为我的孩子办理“美国公民海外出生证明”,请问我可以用人民币支付申请费用吗? |
美国公民海外出生证明可以用小孩出生地主要的流通货币支付。因此,您可以用人民币支付出生证明的申请费用。 | |
7. | 我的妹妹和妹夫是归化公民。他们的孩子出生在中国。他们在孩子出生后要回美国工作,由于一些特殊情况不能把孩子带到美国,而留给我抚养。孩子今年9岁。现在我妹妹想要为孩子办理美国公民身份证明文件,请问我可以帮孩子向领事馆申请美国公民海外出生证明吗? |
不一定。根据规定,有权为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申请出生证明的应该是子女的父母和法定监护人。如果你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就可以为他申请出生证明。 | |
8. | 我和妻子都是美国公民,结婚后至今20多年来一直住在中国。我们的儿子出生在中国,今年22岁。我可以为他申请美国公民海外出生证明(FS-240表)吗? |
依据美国有关法令,如果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的年龄超过18岁,则不可以申请FS-240表。您的孩子可以申请美国护照或公民证以作为其美国公民身份的证明文件。 |
一、概述
1. 法令依据及适用案件
符合一定条件,美国公民可以将公民身份自动转移给其在海外出生的子女:
(1) 婚生子女:
父母双方都是美国公民,在出生时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的条件――《移 民国籍法案》(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301(c)条款,INA§301(c);
父母仅一方是美国公民,在出生时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的条件――《移 民国籍法案》(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301(g)条款,INA§301(g);
2021年8月5日,移民局宣布试管婴儿符合“婚生”子女定义:
如果在孩子出生时,无血缘父/母与孩子的血缘父/母已经结婚,且相关司法管辖区承认无血缘父母双方均为孩子的合法父母,那么合法的无血缘父母可将公民身份转移给孩子。
此前(2014年)更新的政策是:孩子出出生时,相关司法管辖区承认的孩子的合法妊娠父母,在满足其他所有公民身份要求的情况下,方可将公民身份转移给孩子。
此外,该指引也适用于亲属移民申请,即符合上述最新条件的试管婴儿也符合“婚生”子女定义。
此前,孩子出生时,血缘父母(或合法妊娠父母与血缘父/母一方)已经结婚,才符合“婚生”子女的定义。
(2) 非婚生子女(children born out-of-wedlock):
母亲是美国公民,在出生时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的条件――《移民国籍法案》(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309(c)条款,INA§309(c);
母亲是非美国公民,父亲是美国公民,在出生时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的条件――《移民国籍法案》(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301(g)条款,INA§301(g);
符合自动转移公民身份条件的美国公民的子女出生在美国境外,父母应该尽快向当地最近的美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的公民服务处(American Citizen Services,简称为ACS)申报,为子女办理“美国公民海外出生证明”,即FS-240表(Consular Report of Birth Abroad, 通常简称为CRBA)及美国护照*,以便将来子女出境时使用。“美国公民海外出生证明”可以作为子女的美国公民身份证明,也可用作以后子女在美国上学、工作等的出生证明。如果子女的年龄未满5岁,则可以在申请FS-240表的同时为子女申请社会安全号码卡。子女的年龄如果已满18岁,则不可以申请“美国公民海外出生证明”。本操作指南旨在介绍为18岁以下的出生时自动从父母转移美国公民身份的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向ACS申请FS-240表及护照的操作方法。
注释:18岁以下的儿童所持有的美国护照的有效期为五年。
2. 适用人群
出生时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的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年龄未满18岁)。
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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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动转移美国公民身份的条件
四、相关规定
五、出生申报所需提交的支持文件
六、规费及付款方式
七、申请程序
八、DS-2029/SS-5表格填写指南
九、DS-11表格(中英文)
十、雇主证明信函范例(中英文)
十一、担保证明范例(中英文)
十二、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和总领事馆公民服务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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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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