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
条约国公司里的主管、经理或者是其职责对公司有着至关重要意义的主要员工可申请此类非移民短期工作签证.
【法源依据】
INA§101 (a) (15)(E), 8 USC§1101 (a)(15)(E); 8 CFR§214.2 (e); 62 Fed.Reg. 48, 146-55 (Sept. 12, 1997); Immigration Acts of 1924; July 6, 1932; and 1952. Countries listed at 9 FAM 41.51, Exhibit 1
【申请注意事项】
1.E-1条约商人签证首签五年,同时还可以申请延期。其每次延期时间为两年。若其受益人在能保证其一定会回到他原来居住的条约国,该签证则允许其享受不断延期的权利,也就相当于他可以无限期的在美国居留下去。
2.E-1签证持有者的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也可以获得E-1身份,且他们没有国籍限制。其配偶可通过申请劳工证而取得在美国工作的合法权益,子女可以注册学校上学。但一旦其子女年满21岁或结婚,他们便失去了以E-1签证持有者家属身份停留美国的资格。
3.一旦海外贸易公司,美国公司及申请人符合了申请E-1条约商人签证的条件,已经以其它非移民身份进入美国了的外国人如果需要,也能根据自己的情况申请改变身份成为E-1签证的受益人,从而享受到更多优势。
1. | 我是台湾某贸易公司的一名经理,我们公司刚为我申请了E-1签证,由于不确定我的留美时间,因此,我想为我的妻子也办理签证去美国,请问这可行么? |
这是可以的。根据相关规定,E-1签证持有者的家属,包括其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随E-1签证持有者一同进入美国。另外,若您去美国任担当经理职位,您的妻子还可以通过向主管其居住地的移民局相关部门提交I-765表格来申请工作证(EAD)。有关详情请参见包裹《I-765工作证申请指南》。 | |
2. | 我们公司是台湾的一家食品贸易公司,目前,为保持我们与某美国食品公司的长期贸易关系,我公司希望能调派一位经理去该美国公司工作,请问我们能为这位经理申请E-1签证吗? |
只要贵公司符合申请要求,就能为该经理申请E-1签证。首先,贵公司的国籍是台湾,则首先符合了申请公司是条约国的要求;其次,贵公司的调派人是一位经理,也能初步符合受益人的职位要求;另外,你们的申请目的为促成与美国某公司的贸易活动,这也是考虑贵公司是否能申请该签证的重要因素。但是,由于E-1签证的相关细节要求还有很多,如海外公司应该长期从事实质性贸易活动,海外公司每年与美国达成的贸易量应占其年贸易总量的50%以上,调派人应该拥有与其条约公司一致的国籍,申请人的背景条件符合要求等等。因此,建议您参看《E-1条约商人签证申请指南》中的相关部分。 | |
3. | 李先生是某机械贸易公司的一名专业技术人员,该公司的三个股份所有人都是台湾人,但公司却成立于中国的上海市。据我所知,中国大陆并没有申请E-1签证的权利,而李先生需要去美国为其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的长期机械交易提供技术支持,请问他该申请何类签证呢? |
其实该公司仍然能为李先生申请E-1签证。根据E-1签证的申请法令,申请公司的国籍与其经营场所无关,而是与其所有人的国籍一致。李先生的公司虽然成立在中国大陆,但其三个所有人都是台湾人,因此该公司的国籍也是台湾,而台湾则是符合申请条件的条约国。因此,只要李先生本人也是台湾人,同时其公司也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话,李先生就能持E-1签证去美国工作了。 | |
4. | 我贸易公司向美国等海外的1000家不同的零售渠道出售小陶瓷制品,包括进口十万件。在过去的十年里,我公司一直保持着这样的贸易量, 请问我们在公司的贸易要求方面是否符合了申请E-1签证的条件? |
就对申请公司贸易量的要求而言,贵公司的确已经满足了“贸易公司”及“保持长期的贸易流”的要求。那么,只要贵公司能证明其每年与美国的贸易量占到了公司贸易总量的50%以上,贵公司就完全满足了E-1签证在贸易方面的主要相关条件。 | |
5. | 江女士持E-1签证在美工作期间,其目前服务的美国公司被第三方公司收购了,请问江女士原来的签证是否不再有效?她需要重新申请一个E-1签证吗? |
一般而言,这位江女士并不需要重新申请新的E-1签证。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如果E-1签证的受益人所属公司被购买,合并等,必须仔细研究此公司是否仍具有E签证申请资格。如果仍然具备申请条件,那么该受益人只需要通知移民局和接受该E-1签证的领事馆。移民局和国务院没有规定一定要通知,但不进行通知可能会在延期或重发签证时引起一些问题。 | |
6. | 我年底将被调派至一家美国贸易公司去为其与我现在所在公司提供长期管理服务,而我希望现在就去美国了解该公司的实际情况,但由于我们公司目前成立不到一年,它无法为我申请到E-1签证,请问有没有其他的可行办法能让我以E-1身份在美国工作呢? |
由于美国移民法规定新成立不到一年的公司不能申请E-1,而您又想尽快赴美,因此,我们建议您通过以下方式来解决问题:首先,您可以申请B-1短期商务签证去美国进行考察等活动;然后,在您目前所在公司成立满一年之际,您就有权在美国境内向移民局申请由B-1身份改变为E-1身份了。 | |
7. | A先生半年前持B-1签证来到美国进行商务考察,目前,由于考察结果及美方公司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他需要留在美国继续工作。若他向通过申请改变为E-1身份的方式留美,他应采取何种方式? |
若A先生的海外公司,美国公司及其本人都符合了申请E-1签证的条件,他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来申请改变为E-1身份:一、他可以回到其自己的国家向当地领事馆申请E-1签证。二、他可以直接在美国境内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提交改变身份的申请。获得批准后,他可以向第三国申请新的签证。但要注意的是,加拿大和墨西哥的美国领事馆对已经以另一种身份进入美国的第三国外国人有着严格的限制。请参我们网站的包裹《第三国签证操作指南》。 | |
8. | 我几年前持E-1签证来到美国,由于继续完成在美工作的需要,我希望能为我的签证延期两年。可是,由于半年前发生交通意外,我住院至今,现发现我的原身份已过期,请问我还能合法留在美国工作么? |
能。根据美国移民法规的相关规定,若逾期半年回国,您将在接下来的三年内都不允许再次入境美国;若逾期一年,您将在接下来十年内都不允许再次入境美国。因此,我们建议您使用以下方法来避开三年或十年的禁止入美的相关情形:您可以在美国境内提交因交通引起的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并申请恢复您的E-1身份,从而获得两年的延期。 |
第一部分:E-1条约商人签证概述
一、法令依据
1. 有关E签证的定义及规定 [INA§101 (a) (15)(E), 8 USC§1101 (a)(15)(E); 8 CFR§214.2 (e); 62 Fed.Reg. 48, 146-55 (Sept. 12,1997); Immigration Acts of 1924; July 6,1932; and 1952. Countries listed at 9 FAM 41.51, Exhibit 1]:
a. 定义:
(1) 外国人短期进入美国;
(2) 主要签发给与美国具有商务和航行条约(Treaty of Commerce and Navigation)或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关系的他国公民,或者是与美国有其他协议的他国公民(NAFTA-Canada and Mexico),目的是进行规模较大的商务投资活动;
(3) 该受益人进入美国是:
a. 单纯为与美国进行实质性的国际贸易活动;
b. 或者是条约国公司里的主管、经理或者是其服务对公司有着至关重要意义的主要员工[8CFR§214.2 (e)(3)];
c. 或者是主要员工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在美国境内/境外拥有条约国国籍的员工,公司或组织50%以上的股份被条约国公民拥有;
b. 总体设想:
(1) 申请人只需保证在签证有效期结束前(包括合法的延长期)离开美国,无需确定其具体的居留时限[8 CFR§214.2 (e)(1)(ii),(2)(iii),(5);9 FAM41.51 N. 3.2; Lauvik v. INS, 910 F.2d 658,660-61(9th Cir. 1990)];
(2) 申请人不需要保留其海外住址;
(3) 移民局和国务院针对很多重要方面中通过了最终决议[62 Fed. Reg. 48, 138-55 (Sept. 12, 1997). INS traditionally followed State Dept. regulations and FAM. O.I.§214.2 (e); Kim v. District Director, 586 F. 2d 713, 716 (9th Cir. 1978); Matter of Walsh & Pollard, 20 I&N Dec. 60 (BIA 1988); Matter of Csonka, 17 I&N Dec. 254 (R.C. 1978); Matter of Tamura, 10 I&N Dec. 717 (R.c. 1964)].。
c. 批准时间:
一般批准两年,延期两年[8 CFR§214.2 (e)(19),(20)]。即使签证的有效期已经不足30天,持证人仍然可以申请两年的延期[Cable, Brooks,Asst. Comm., Inspections (Oct. 10, 1989), reprinted in 8 ALLA Monthly Mailing 761(December, 1989)]。
2. 有关E-1签证的定以及规定申请 [INA§101(a)(15)(E), 8USC§110(a)(15)(E) (i)]:
a. 实物贸易:
(1) 贸易 [8 CFR §214.2(g), 22CFR§41.51(h) (i)]: 贸易是指美国与条约国之间贸易项目的国际性交流。此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服务、国际银行、保险、交通、通讯和信息处理、广告、会计、设计和工程、管理咨询、旅游观光和技术转移及某些新闻采编活动等。
(2) 有关“主要贸易”的规定 [8 CFR § 214.2 (e) (11)]:
a. 参与贸易的只能是条约国公司;
b. 条约国公司与美国之间的贸易应占其国际贸易总量的50%以上;
c. 总量的50%中不包括国内贸易;
d. 若贸易总量超过了50 %,单个E-1持证人的贸易总量可不到50%;
e. 若只是美国的分公司,其海外公司与美国之间的贸易必须占其国际贸易总的50%以上。
(3) 有关“实物贸易”的规定 [8 CFR§ 214.2 (e) (10)]:
a. 贸易总量应该能够保证推动美国与条约国之间国际贸易的发展
b. 贸易总量与单次贸易无关,也不论其持续时间及经济效益
c. 贸易要按照规定日后交易项目的合同要求进行
d. 与交易获得的收益相比,交易量更为重要。同时,对两者都未限定其最小量
e. 对较小贸易而言,从多次贸易中获得的收入满足其支持商及所属公司的要求即可
f. 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货单,顾客收据,信用卡,进口商品的保险单,购买单存货总量,运载总量,速递目录及销售合同
(4) 贸易方式:由条约商人本人,或者外国商人/组织的代理商参与贸易
b. 有关“公司国籍”的规定:[8 CFR§ 214.2(e)(7),62 Fed. Reg. 48,140; 22 CFR§41.51(g); 9 FAM 41.51 N. 3.2]:
(1) 至少应该有50%的股票属于条约国国籍,合资企业亦可 [9 FAM 41.51 N.3.1; 51 Fed. Reg. 6911(Feb. 27, 1986)] 。该美国公司的国籍取决于其所有人的国籍所在地,而与该公司的营业场所或业务所在地无关 [Matter of __ , EAC 90-123-50664 (AAU May 14, 1993)]。然而,对一些上市公司而言,若对其所有人控股权的大小无法确定,那么该公司的国籍就应该属于其股票交易中对股票进行组织和经营的国家
(2) 不是居住在国外的美国公民之股份关系也应该被算入E-1签证的国籍计算比例中,但若美国的永久居民和非E-1身份的美国境内人士对该公司拥有股权关系则不能被算入其中
(3) 若雇主不是公司而是个人则须拥有E签证的身份
当地时间2023年3月15日移民局更新了《分析雇主支薪能力的指导意见》,其中,增加了附录,包含常见商业形式或结构的概述,不同类型企业是如何形成的,它们的基本特征,每个商业组织向美国国税局提交的各种纳税申报表,以及基本税收条款,供参考。具体详见移民局官网链接说明(英文):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e-chapter-4#3#1
c. 有关“雇员工作”的规定:
雇员可以是未曾在该公司工作过的新雇员,这一点与L-1有所不同。
d. 与E-1相关的禁止出入贸易港口的特殊问题。若美国对某国家发布了禁止贸易港口或者允许贸易港口的命令,该国家申请E-1的权利则不再适用。例如,由于申请E-1签证的紧张局势所迫,美国对南斯拉夫又发布了允许贸易的命令 [12 AILA Monthly Mailing 140-43 (Feb. 1993) ]。 又如,美国为限制伊朗人申请E-1签证而对伊朗发布了禁止贸易港口的命令[Executive Order 12959 (May 9, 1995)]
二、适用人群
根据INA§101(a)(15)(E)(i),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E-1签证:
a. 需要去从事与另一国的贸易活动之美国公司工作的商人,经理或职员等拥有条约国国籍的外籍人士;
b. 此外籍人士的配偶以及孩子也可申请E-1签证。
第二部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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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E-1条约商人签证操作指南
一、E-1签证的基本规定
二、E-1签证申请操作手册
三、E-1签证延期申请操作手册
四、E-1签证改变身份操作手册
五、有关延期及改变身份申请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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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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