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
美国境内投资公司的主管、经理或有特殊技能的雇员,为开发并指导公司的运作而寻求非移民利益,可申请此类非移民工作签证
【法源依据】
INA§101 (a) (15)(E), 8 USC§1101 (a)(15)(E); 8 CFR§214.2 (e), 62Fed.Reg.48, 146-55, 9FAM§41.51, 22CFR§41.51(b)(1), O.I. §214.2(e)
【申请注意事项】
1.E-2签证首签五年,居留期限为2年,只要受益人保证一定会回到他原来居住的条约国,则可不限次数地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多于两年。
2.E-2签证持有人的家属,包括其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随E-2签证持有人一同进入美国。其配偶还可通过申请劳工证而取得在美国工作的合法权益,子女也可以注册入学。但一旦其子女年满21岁或结婚,他们便失去了以E-2签证持有人家属身份停留美国的资格
3.E-2投资企业如果在1990年后增加投资,且股东不变,也可申请EB-5,以期获取移民利益。
1. | 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份掌握在分散的投资者手中,这种公司的国籍该如何确定? |
此上市公司第一次公开证券交易是在哪个国家进行,那个国家就可以作为该公司的国籍所在地。 | |
2. | E-2主申请人的配偶不属于条约国国民,是否也能跟随申请E-2? |
可以,家属的国籍是不受限制的,他们可以是任何国家的国民。只要主申请人符合申请E-2的有关规定,其家属就可以跟随他申请E-2。 | |
3. | 申请了移民签证, E-2的申请是否就会被否决? |
不一定。尽管根据移民法,E-2申请人必须表明在签证期满时将离开美国,但即使受益人提交了移民签证的申请,领事馆或移民局也不能仅以此为理由否决其E-2申请。 | |
4. | 存在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能否算是投资金额? |
只有具有投资风险的投资资金,才能算是投资金额。即使投资失败,存在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也不会部分或全部损失,因此不能作为积极的投资资金。 | |
5. | 是否只有投资人才能申请E-2条约投资人签证? |
不一定。如果某企业符合E-2签证有关规定中对公司的要求,并且其雇员正在或将要去美国从事公司的行政或管理工作,或者该雇员具有某种特殊技能,而他的工作对于美国公司的运行至关重要,此雇员也可以申请E-2签证。 | |
6. | E-2主申请人的家属持E签证入美后是否可以在美国境内工作? |
2002年颁布的法律规定E签证持有者的配偶可以获得工作证,子女没有此项权益。要获得工作证,配偶必须提交I-765工作证申请表。只有在获得工作证后,此配偶才可以工作。 | |
7. | 持有E-2签证是否只要在居留期过期前申请身份延期就可以在美国无限制地居留? |
并非如此。如果签证有效,E-2持有者可以多次申请身份延期,几乎不受居留期限的限制。但E签证有效期一般为4到5年,签证到期之后必须再次申请E-2签证,才能继续以E-2身份在美境内居留。 | |
8. | E-2签证持有人更换雇主后,新雇主仍符合E-2申请条件,此人的E-2身份是否自动保持? |
E-2身份可以保持,但签证持有人必须向移民局提交申请信,请求更换雇主,并且要提交新雇主仍然符合E-2申请条件的证明。 |
第一部分 概述
一、适用案件
根据移民法SEC.101(a)(15)(E)(ii),如果外籍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可以获得条约投资人非移民签证(E-2):
a. 申请人已经或正在积极地将相当数额的资金投入到美国一个实际运作的企业,而不是以赚取生活费为目的,将一小笔资金投资到某个边际企业。
b. 申请人入境美国的唯一目的是开发并指导公司运作。
c. 申请人在条约投资人签证(E-2)期满或终止之时自愿离开美国。
E-2投资人的雇员如满足一定条件,也可申请E-2签证。
与条约投资人随行的配偶及子女不受国籍限制,都可获得E-2签证。
二、法令依据
INA§101(a)(15)(E)(ii),8CFR§214.2(e)(2),8USC§1101(a)(15)(E)(ii),62Fed.Reg.48,146-55
“条约投资人”的定义
INA§101(a)(45),8USC§1101(a)(45),8CFR§214.2(e)(14)(iii)
“大量投资”的定义
9FAM§41.51 N.5.4,8CFR§214.2(e)(15)
不能是投资“边际企业”(marginal investment)
9FAM§41.51 N.11.1,
“发展和指导”(develop and direct)的定义
9FAM§41.51 N.3.4,22CFR§41.51(c),8CFR§214.2(e)(17)
“经理和管理人员”(executives and supervisors)的定义
9FAM§41.51 N.3.4-3(a),8CFR§214.2(e)(18),
“企业必需的,有特殊技能的非管理人员”的定义
8CFR§214.2(e)(3)
“主要雇员”定义
9FAM§41.51,Exhibit1
条约国的定义
8CFR§214.2(e)(2)(iii)
不需要提供证据表明将离境美国
8CFR§214.2(e)(19)(i)
有关居留期限的规定
22CFR§41.51(b)(1),8CFR§214.2(e)(12)
投资的定义
8CFR§214.2(e)(18)(iii)
雇主实质性与非实质性变更(substantive and nonsubstantive changes in employer)
O.I. §214.2(e) ,8CFR§274a.12 (b) (5)
E-2亲属在美国境内工作的有关规定
8CFR§274a.12 (b)(20)
E-2身份延期期间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二部分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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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操作手册
一、申请E-2签证的有关规定
二、在美海外领事馆申请E-2签证
三、在美境内申请改变身份为E-2
四、获得E-2签证后的有关事项
五、E-2签证身份延期
六、移民局个案处理进度表
七、网上案件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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