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
了解明尼苏达州简易离婚程序的特点、适用条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熟悉简易离婚各项程序要求;
全面掌握简易离婚程序所需文件和表格的制作和填写。
【申请注意事项:】
1、由于以简易离婚的方式终止婚姻关系,需要当事人双方的协调及配合,请确保您和您的配偶都已做好离婚的心理准备。
2、以简易离婚的方式终止婚姻关系,您必须放弃从对方配偶处获取赡养费的权利。
3、明尼苏达州简易离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的结婚年限、子女状况、财产及债务数量等均设定了明确的限制。
1. | 结婚六年,没有小孩可以办理简易离婚吗? |
结婚年限和子女状况仅是判断是否适用简易离婚程序的两个条件而已,除此外当事人还需:双方均同意离婚且均放弃获取配偶赡养费;夫妻共有财产和债务以及各自的个人财产不多且均不拥有任何的不动产;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书;等等。 | |
2. | 为什么有些人选择通过简易离婚程序获取离婚? |
简易离婚程序简捷、方便,一般无需进行法庭听证即可获取最终离婚判决,同时当事人无需雇用律师,可节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故而较受青睐。 | |
3. | 为什么选择简易离婚需谨慎? |
因为简易离婚程序无需进行法庭听证或审理,因此,选择这种方式获取离婚的双方当事人无权要求法庭进行重审或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除非特殊情况,否则不得撤销简易离婚判决。 | |
4. | 一般需等待多久才能获得简易离婚的法庭判决? |
自提请简易离婚联合申请书之日起,到法庭下达简易离婚判决,其间存在30天的等候期。 | |
5. | 计算婚姻财产价值时,通常会将汽车的公允市价排除在外,这是否意味着无须将属于婚姻的汽车列入财产债务分割协议当中? |
为方便当事人选择适用简易离婚程序,法律规定在判断当事人所拥有的财产或债务是否符合简易离婚程序的适用条件时,可排除汽车的价值计算;但在订立财产债务分割协议时,当事人仍需将属于婚姻财产的汽车包含在内。 | |
6. | 如何获取关于离婚的录像带进行观看? |
明尼苏达州各县法院或县图书馆一般都有关于离婚的录像带可供观看,当事人可与法院行政官预约时间前去观看。 | |
7. | 如果不满意简易离婚程序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可以上诉吗? |
一般情况下,通过简易离婚获得离婚的当事人不得要求法庭进行重审或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但在下列情况下却可对简易离婚所达成的离婚协议提出异议:一方受到了不公正对待;一方被迫签署该协议;协议中存在有严重的错误。 | |
8. | 如果在提交简易离婚申请之后,妻子发现已经怀孕,应该怎么处理? |
此时夫妻双方已不符合适用简易离婚程序的要求,应撤销该程序,继续双方的婚姻关系或通过普通程序获得离婚。 |
第一章 婚姻关系的终止
第一节 离婚、法定分居、宣告婚姻无效
离婚、法定分居、和宣告婚姻无效是处理婚姻关系的三种不同的途径,但无论是哪一种,都需要经过法庭判决,而且法庭在下达判决时,通常还需解决夫妻间的财产或债务的分配、子女监护与探视(Custody and Visitation)、子女抚养费(Child Support)、以及配偶赡养费(Spousal Support)等方面的问题。
(一)宣告婚姻无效(Annulment 或Nullity of Marriage)
宣告婚姻无效是以宣告婚姻并未实际发生的方式来终止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定程序,也就是说,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将视为自始不存在,而离婚则是婚姻关系终止于离婚判决下达并生效时。尽管宣告婚姻无效和离婚的结果都可以恢复当事人双方的单身身份(Single Status),使其获得再婚的权利,但是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可在法庭审理结束后的任何时间再婚,而离婚的当事人有时却必须在法庭审理结束后的一定时间之后才可再婚。
无效婚姻即是指婚姻自始不具有合法有效性。在明尼苏达州(Minnesota),夫妻一方因能力欠缺而同意缔结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同时,当事人也可基于下列理由而请求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
- 夫妻一方存在智力缺陷,且对方配偶在缔结婚姻时并不了解该状况;或
- 夫妻一方具有酗酒、吸毒,或存在其它严重的实质性恶劣因素;或
- 夫妻一方因受迫或欺诈而同意缔结婚姻,且在婚后仍不愿意与配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 夫妻一方性无能,且对方配偶在结婚时并不了解该状况;
- 夫妻一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如未满18岁,或虽满16岁但未获得父母或监护人同意。
在上述情况下,下列一方当事人有权在一定时间期限内要求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
- 欠缺同意结婚与否能力的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在其了解该智力欠缺状况后90天内向法院提出宣告该婚姻无效的申请或诉讼;
- 夫妻一方了解对方配偶性无能之后一年内可向法院提出宣告该婚姻无效的申请或诉讼;
- 未满法定结婚年龄一方当事人、或其父母、监护人可在该当事人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前向法院提出宣告该婚姻无效的申请或诉讼。
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少见,而且其一般发生在婚姻持续很短的一段时间之后,短的有几个星期,长的有几个月的。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一般很少存在财产或债务的分配、子女监护与探视、以及子女抚养费、配偶赡养费等问题。当宣告一个持续时间较长的婚姻为无效婚姻时,则需要适用特定的法律条款来解决诸如财产或债务分配等上述问题,而美国大多数州也大都制定有这方面的法律条款。
另外,需要了解的是,几乎所有的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都需要举行法庭听证(Hearing)。
注意:尽管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婚姻自始不存在,但婚姻中所生育的子女却仍应认定为是婚生子女(Legitimate Child)。
(二)法定分居(Legal Separation)
法定分居使夫妻双方在保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对财产或债务分配、子女监护和探视、子女抚养费、以及配偶赡养费等问题做出判决的法定程序。因此,法定分居并不是解除婚姻关系,它不会恢复当事人夫妻双方的单身身份(Single Status),所以,夫妻双方不会因此而获得再婚的权利。
因法定分居而获得的配偶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称为“分居生活费”(Separate Maintenance),离婚后所取得的配偶赡养费为“Spousal Maintenance”或“Alimony”,子女抚养费为“Child Support”。
法定分居适用于那些虽不想离婚,但却又无法继续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在某些情况下,对于那些由于宗教原因(Religious Reasons)而无法离婚,但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夫妻来说,法定分居也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另外,还有些人为了避免社会安全福利、退役军人抚恤金、退休金或其它福利因离婚而丧失,因此而选择法定分居。
在明尼苏达州(Minnesota),当法院发现夫妻双方存在法定分居的需要时,可下达法定分居判决。但在提请法定分居之前,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必须首先满足该州的法定居住要求(Residency Requirements):
- 在提请法定分居之前最近的至少6个月内,夫妻一方已在该州居住;或
- 夫妻一方为驻扎在该州的军事人员,且其必须在提请法定分居之前最近的至少6个月内在该州驻扎;或
- 夫妻一方在提请法定分居之前最近的至少6个月内已在该州定居。
(三)离婚(Divorce或Dissolution)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合法终止。离婚通常会伴随有婚姻财产或债务的分配、子女监护与探视、子女抚养费和配偶赡养费的授予等问题的解决。离婚之后,夫妻双方当事人将恢复单身身份,并获得再婚的权利。
但要在明尼苏达州提起离婚程序,当事人必须首先满足该州的法定居住要求(Residency Requirements),即夫妻一方必须在提请简易离婚之前最近的至少6个月内居住在该州。
第二节 离婚
从程序上来说,离婚程序可大致分为两种,即普通离婚程序(Regular Dissolution Procedure)和简易离婚程序(Summary Dissolution Procedure)。
(一)普通离婚程序(Regular Dissolution Procedure)
所谓普通离婚程序,即是指需要进行法庭审理才可获得最终离婚判决的法定程序。普通离婚程序大致包括两种:即争议性离婚(Contested Dissolution)和协议离婚(Uncontested Dissolution)。
◆ 争议性离婚(Contested Dissolution)
在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并向对方配偶送达了传票和离婚申请之后,如果对方配偶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递交了答辩书(Response),并针对离婚申请提出了异议,而且夫妻双方当事人最终无法就离婚相关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那么该离婚诉讼即为争议性离婚。
争议性离婚程序对当事人双方在时间、精力、以及金钱方面的损耗将非常大,他们可能需要不止一次地参加法庭听证审理来解决其争端,有时甚至需要雇请律师,而在时间方面就更是无法掌控,有的争议性离婚案件甚至会拖上好几年。
但在有些情况下,原来是争议性的案件,也可能在双方协商(Negotiation)、或进行调解(Mediation)的情况下最终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此时,该离婚程序也便随之变为协议离婚(Uncontested Divorce)程序了。
◆ 协议离婚(Uncontested Dissolution)
如果夫妻双方就离婚相关的各项问题不存在任何异议,或最终达成了一致的书面协议,那么该离婚案件即属于协议离婚。因此,如果对方配偶在接收到送达的传票与离婚申请之后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答辩书,且没有出席法院听证,即缺席离婚(Default Dissolution),那么即使夫妻双方不存在任何书面协议,那么该离婚程序也应认定为是协议离婚程序。
与争议性离婚相比,协议离婚可为当事人双方节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同时,在与离婚相关各项问题的解决上,当事人也拥有更多的自主权。
(二)简易离婚程序(Summary Dissolution Procedure)
所谓简易离婚程序,即是指无需经过法庭审理即可获得离婚判决的法定程序。因此,与普通离婚程序相比,简易离婚比较简捷、经济,但其使用也存在诸多条件性要求和限制,所以,也并非每个人都可以选择适用该程序,而选择该程序也并非可以满足每个人的要求。
(三)简易离婚与协议离婚的比较
虽然简易离婚与协议离婚都需要当事人双方就离婚相关的各项问题不存在任何异议,但两者之间仍然存在诸多差异:
- 简易离婚需夫妻双方共同向法庭提交离婚申请,并需双方在公证人或法庭行政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该离婚联合申请;而在协议离婚程序中,当事人一方便可提起离婚程序。
- 简易离婚程序不存在传票送达程序,因此,简易离婚程序等候期一般自当事人向法院提请离婚之日起计算;而协议离婚程序却需要提请离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配偶送达传票,因此,等候期一般自向对方配偶送达传票之日起计算。
- 在简易离婚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均须放弃获取配偶赡养费以及要求法庭指令的权利,但夫妻双方获取配偶赡养费的权利并不会因此而消灭,简易离婚判决会保留双方的该项权利,也就是说,在将来的任何时间,任意一方当事人都可向法庭提交正式的文件请求通过法庭听证来获得配偶赡养费指令;而协议离婚程序却没有关于配偶赡养费和法庭指令的此种限制。
- 因为简易离婚程序中不存在法庭听证或审理,所以选择这种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下达离婚判决后均无权要求法庭进行重审(New Trial)或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Appeal);而通过协议离婚程序获得离婚判决的当事人却可要求法庭进行重审或提起上诉。
注意:尽管简易离婚判决一经生效便很难变更,但在下列情况下,简易离婚联合申请中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仍然可以进行修改或变更,这些情况包括:
- 由于夫妻一方隐匿财产或申报虚假信息,致使对方配偶受到不公正对待(You were treated unfairly in the property agreement because your spouse hid information or property from you);
- 夫妻一方因受迫而违背自己意愿进行简易离婚(You were forced to go through the Summary Dissolution against your will by your spouse);
- 夫妻双方达成的财产协议书中存在严重错误(There are serious mistakes in the agreement)。
美国各州法律均对离婚程序做出了各自不同的规定,本书将主要向您介绍明尼苏达州(Minnesota)简易离婚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 明尼苏达州简易离婚概述
第一节 居住要求和管辖法院
(一)居住要求(Residency Requirement)
美国虽然不存在像中国这样的户籍管理制度,但却也并不表示当事人可以向任一州提请离婚,美国各州法律均规定了一定的居住要求。
所谓居住要求,即是指只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该州居住满一定期限,便获得在该州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而该州相关法院也才相应地具有对该双方当事人及其离婚诉讼地管辖权。
根据《Minnesota Statutes Annotated》第518章第7条之规定,要在明尼苏达州提请离婚,当事人一方必须在提请简易离婚之前最近的至少6个月内居住在该州。
在明尼苏达州,简易离婚应向夫妻一方在该州所居住的县(County)提请。
(二)管辖法院
美国各州都设立有自己的司法系统,而且各州在具体设置方面也都存在诸多差异。其中,仅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各州就有所不同。
根据《Minnesota Statutes Annotated》第2330节之规定,明尼苏达州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为:县法院(County Court)或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
第二节 法定离婚理由
所谓离婚理由(Grounds for Dissolution),是指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定事由。在美国,无论是过错离婚制州,还是无过错离婚制州,都要求提请离婚一方配偶说明离婚理由。
那么,到底什么是过错离婚,什么又是无过错离婚呢?
所谓过错离婚(Fault Divorce),是指夫妻一方提请离婚时,必须能够提供适当的证据证明对方配偶存在过错,从而才可获取法庭的离婚判决。通常情况下,可以作为离婚理由的过错包括:
- 残酷(Cruelty),造成对方配偶精神或身体上的痛苦;
- 通奸(Adultery);
- 遗弃配偶达一定时间(Desertion for A Specified Length of Time);
- 夫妻一方被监禁达一定年限(Confinement in Prison for A Set Number of Years);
- 夫妻一方因自身问题而无法进行性行为,并且在婚前隐瞒了该情况(Physical Inability to Engage in Sexual Intercourse, If It Was Not Disclosed Before Marriage)。
所谓无过错离婚(No Fault Divorce),是指要求离婚的一方配偶无需证明对方配偶存有过错,而只需简单说明夫妻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便可获取法庭的离婚判决。
1969年,美国加州成为美国(乃至西方世界)第一个适用无过错离婚的州,在此之前,获取离婚的唯一方式是证明对方配偶存在过错,或因对方配偶的不当行为而导致婚姻关系完全破裂。而今,美国各州一般都允许无过错离婚,但当事人仍需提出一个符合提请离婚所属州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在大多数州,只要声明夫妻双方无法相处便可构成离婚的理由,一般情况下,这些可被接受的离婚理由包括:无法相处(Incompatibility),不可协调的差异(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s),婚姻完全破裂(Irremediable Breakdown of the Marriage)。
明尼苏达州是无过错离婚制州。根据《Minnesota Statutes Annotated》第518章第6、13条之规定,该州的法定离婚理由包括:
无过错离婚理由:
(1)夫妻双方分居180天;或
(2)夫妻双方存在严重的婚姻分歧,以致严重影响了一方或双方对婚姻的态度。
普通离婚理由:在明尼苏达州,准予普通离婚的唯一理由为婚姻完全破裂。
第三节 简易离婚的适用条件
在明尼苏达州,夫妻双方当事人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可适用简易离婚程序:
- 均可联系到夫妻双方本人;
- 夫妻双方已达成并签署了关于财产和债务分配的书面协议;
- 夫妻双方没有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生育或领养的未成年子女(Minor Children);
- 当前,女方没有怀孕;
- 婚后,女方没有与丈夫外第三人生育过子女,除非法庭已判决该第三人为所生育子女的生父;
- 该婚姻存续时间少于8年(从结婚之日起开始计算,到夫妻双方共同向法院提交简易离婚联合申请书之日止);
- 夫妻双方均没有任何的不动产(Real Estate),如土地(Land)、建筑物(Buildings)、或合同契约(Contract for Deed)等;
- 自结婚之日(Marriage Date)起,由夫妻任意一方或双方共同引起的、尚未偿付的债务总额不超过$8,000(不包括汽车债务在内);
- 自结婚之日起,由夫妻任意一方或双方共同取得财产(不包括汽车在内)的“公允市价”(Fair Market Value)总额,以及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期间取得汽车的“资产净值”(Net Equity)总额,这两者之和不超过$25,000;
- 夫妻双方各自拥有的非婚姻财产(Non-Marital Property)的价值总额不超过$25,000;
- 在简易离婚程序中,夫妻双方都必须放弃与配偶赡养费(Spousal Maintenance)相关的所有权利,如要求获取配偶赡养费,或要求法庭审查对方配偶将来是否会对配偶赡养费提出要求等;
- 夫妻双方都不要求分配自己或对方配偶的养老或退休金(Pension or Retirement Benefits);
- 夫妻双方没有需要进行分配的公司、企业、或生意(Business);
- 夫妻双方之间不存在家庭暴力(Domestic Abuse);
- 夫妻双方都必须了解,简易离婚程序中不存在法庭审理(Trial)或听证(Hearing),法官(Judge)或其他法庭官员(Court Officer)也不会审查当事人双方提交的关于财产和债务分配的书面协议是否公正;
- 在简易离婚程序中,夫妻双方都无权要求重审(New Trial)或进行上诉(Appeal);
- 在简易离婚程序中,当事人夫妻双方都必须在公证人(Notary Public)或法庭行政代理人(Deputy Court Administrator)的见证下,在简易离婚联合申请书上签字;
- 居住要求:在向法庭提请简易离婚之前最近的至少6个月内,夫妻一方居住在该州。
另外,夫妻双方在向法庭提交简易离婚联合申请书时,还必须签署宣誓书(Statement)声明其已阅读并理解《明尼苏达州简易离婚小册子》(Minnesota State Courts Summary Dissolution Procedure Information Booklet),并看过一些相关的具有教育意义的录像带(Videos)。简易离婚小册子可自所在县法院行政办公室领取,或从明尼苏达州法院网站上直接下载;而关于离婚的录像带,当事人需预约时间到县法院行政办公室或县图书馆观看。据笔者向明尼苏达州各县法院行政官咨询得知,目前,除Hennepin县要求当事人观看离婚相关录像带外,其它各县对此已不作强制性要求,但当事人必须仔细阅读《明尼苏达州简易离婚小册子》。
注意:如果你是基于与美国公民(U.S. Citizen)或美国合法永久居民(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结婚而成为美国合法永久居民的外国人,那么在婚姻缔结两年之内离婚,则有可能会被驱逐出国(Deportation)。
第四节 等候期
所谓等候期(Waiting Period),是指自当事人提交离婚申请书或向对方配偶送达传票之日起,到法庭下达离婚判决或举行法庭听证审理,其间必须经过的法定期间。美国各州在其相关成文法中大都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等候期的设定目的大致有两个:一是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时间进行考虑、协调或调解(Mediation),从而确定婚姻是否确已无法挽回;二是使当事人可以有充分的时间处理离婚相关的各项事宜。
美国各州关于等候期时间长短的规定各不相同。
在明尼苏达州离婚程序中,等候期一般为30天。在简易离婚程序中,等候期自夫妻双方共同向法庭提交简易离婚联合申请书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提请简易离婚前的准备
第四章 简易离婚表格填写指南
第五章 简易离婚程序
第六章 简易离婚判决的效力
第七章 一般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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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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