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
了解纽约州协议离婚程序的特点、适用条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熟悉协议离婚的各项程序要求;
全面掌握协议离婚程序所需文件和表格的制作与填写。
【申请注意事项:】
1、由于以协议离婚的方式终止婚姻关系,需要当事人双方就与离婚相关的问题没有异议,或已经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同意离婚,或被告配偶在该离婚诉讼中缺席。
2、在纽约州提请协议离婚,必须首先满足法定的居住要求:
◇ 婚礼在纽约州举行,且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夫妻一方为纽约州居民,并且在提起本诉讼前一年内连续居住在该州;或
◇ 双方均曾以夫妻名义在纽约州居住,且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夫妻一方为纽约州居民,并且在提起本诉讼前一年内连续居住在该州;或
◇ 离婚理由发生在纽约州,且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夫妻一方为纽约州居民,并且在提起本诉讼前一年内连续居住在该州;或
◇ 离婚理由发生在纽约州,且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夫妻双方均为纽约州居民;或
◇ 虽然该婚姻缔结于纽约州之外,且双方从不曾以夫妻名义在该州居住,且离婚理由发生于本州之外,但夫妻一方目前为该州居民,且在提起离婚诉讼前至少两年内连续居住在该州。
3、在纽约州提请离婚,当事人还须满足法定离婚理由的要求:
◇残酷且野蛮的对待;或
◇ 遗弃;或
◇ 监禁;或
◇ 通奸;或
◇ 分居判决的转换;或
◇ 分居协议的转化。
1. | 什么是协议离婚? |
要在纽约州提请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满足下列两个条件:(a)原告配偶与被告配偶对于与离婚相关的问题,如子女监护权和探视权、婚姻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费或配偶赡养费等问题,没有异议,或已达成一致协议;且(b)被告配偶同意离婚,或者被告在该离婚诉讼中缺席。 | |
2. | 我需要聘请律师吗? |
在纽约州离婚诉讼中,是否要聘请律师完全取决于你的意愿,你可以考量一下自己的个案是否复杂,或对方配偶是否会提出异议等,然后再作出决定;本书宗旨即为那些适用于协议离婚程序且没有律师代表的当事人提供指导,当然,在没有律师代表的情况下,你也将随之失去一些获取专业律师建议的机会。 | |
3. | 5年前,我与妻子在纽约州结婚,随后由于工作原因,我们一起迁往加州居住,大约3个月前我们才又迁回纽约州。请问,我们是否可以在纽约州提起离婚诉讼? |
在纽约州提请离婚,当事人除需要符合法定离婚理由的条件外,还须符合法定的居住要求。针对你的情况,如果你与配偶在纽约州缔结婚姻,那么只要你们其中一方在提请离婚时为纽约州居民,且在提请离婚之前1年内连续居住在该州即可;但如果离婚理由发生在纽约州,且夫妻双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均为纽约州居民,那么便不存在关于居住时间的限制。 | |
4. | 我应向哪个法院提请离婚? |
你应向夫妻一方所居住县的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提起离婚诉讼。 | |
5. | 什么是婚姻财产(Marital Property)? |
在纽约州,婚姻财产是指由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下列财产:(a)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b)分居协议制定之前所取得的财产;(c)婚姻诉讼开始前所取得的财产;(d)是否为婚姻财产,与财产的所有权登记形式无关。但下列财产并不属于婚姻财产的范畴:(a)当事人双方所达成的书面协议中所规定的那部分财产;(b)当事人的个人财产。 | |
6. | 什么时候便无需再向子女支付抚养费? |
在纽约州,一般在子女满21岁时便无需再向其支付抚养费;但如果子女并未满21岁,但却已结婚、服兵役、或在经济上独立,那么父母也不必再支付子女抚养费。 | |
7. | 在纽约州,法院将如何对离婚时的财产进行分割? |
在纽约州离婚程序中,如果当事人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那么法院将根据下列原则作出判决:(a)个人财产仍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2)根据个案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婚姻财产进行公平分割。 | |
8. | 在纽约州协议离婚程序中,如果被告配偶签署了《被告宣誓书》(Affidavit of Defendant)(UD-7),将会怎样? |
在纽约州协议离婚程序中,如果被告配偶签署了《被告宣誓书》,那么原告配偶便无需完成或向法院递交《传票送达宣誓书》(Affidavit of Service)(UD-3)和《解除再婚障碍宣誓书》(Sworn Statement of Removal of Barriers to Remarriage)(UD-4),同时,该离婚诉讼也可直接进入法院审理程序,而豁免40天的等候期。 |
前言
(一)本书适用对象:
在美国,人们一般选择聘请律师来代表自己申请离婚,但本书专门面向那些希望由自己来办理离婚事宜的人,即在没有律师代表的情况下亲自完成离婚程序(Do It Yourself)的人。
本书仅适用于那些认为自己的离婚案件属于协议离婚(Uncontested Divorce)的人。
(二)协议离婚(Uncontested Divorce)释义
所谓协议离婚,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 你和你的配偶在财务问题或其它离婚相关问题上不存在任何争议,如婚姻财产的分配、子女监护与抚养、或生活费(即配偶赡养费)等;
2. 你的配偶同意离婚,或在本离婚诉讼中缺席。
如果在提起该程序时,你认为与配偶之间不存在争议,但双方后来发生了分歧,那么此时你可能需要聘请一位律师来继续离婚程序,或者希望仍然由自己来完成离婚程序,但无论你是否选择律师的协助,此时你将不再适用本协议离婚程序。
(三)协议离婚的优点
在纽约州,与争议性离婚(即诉讼离婚)相比,协议离婚已越来越显示出其优越性,它不仅具备程序上的方便快捷性,诉讼花费上的经济性,而且还存在下列几个方面的优势:
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解决离婚相关的各类事项,并达成一致协议,而非被迫接受法院判决。
对于有子女的夫妻来说,由于双方没有因离婚争议而对簿公堂,乃至双方关系僵化,因此,双方仍可在离婚后继续保持良好的共同抚育子女的协作关系,从而也为子女的健康生活也提供了条件。
协议离婚方式还可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当事人双方的个人隐私。在争议性离婚中,当事人双方需将其各自的财务、生活等方面的各项细节告知其律师,有时甚至需要在法庭上进行公开的陈述辩驳,致使夫妻之间的忠诚、信任消失殆尽,在社会上也容易造成不良影响;而在协议离婚中,尽管当事人所提交的文件仍是公开的,但是起码在双方签署协议的过程中,夫妻双方之间所需的信息披露以及协商等都是双方在私下进行的。
(四)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况
尽管协议离婚方式存在诸多便利之处,但却并非人人适用。由于协议离婚方式需要当事人双方就离婚相关问题自行达成协议,因此,仅适用于那些双方关系比较友善并能够进行和平协商的夫妻,如果夫妻双方根本无法静心坐下来协商,甚或关系恶劣,那么可能就无法适用协议离婚程序了。
此外,对于那些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是否能够适用协议离婚程序也是个问题。
(五)Do It Yourself的潜在风险
选择由自己来办理离婚,你可能无法在婚姻财产的分配、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子女监护与抚养、配偶赡养费、保险金以及保护令或离婚判决的执行等问题方面获得律师的专业性建议;
你可能会因为不具备专家指导而丧失自身的某些权益。
第一部分 概述
第一章 婚姻关系的终止
第一节 离婚、法定分居、宣告婚姻无效
在美国,要终止一段婚姻关系,大致可通过三种途径进行:宣告婚姻无效、离婚和法定分居。但无论是采用哪一种方式,都需要经过法院判决,而且法院在下达判决时,还须解决夫妻间的财产或债务分配、子女监护与探视、子女抚养费以及配偶赡养费等方面的问题。
(一)宣告婚姻无效(Annulment or Nullity)
宣告婚姻无效是以宣告婚姻并未实际发生的方式来终止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定程序。尽管宣告婚姻无效与离婚的结果都是由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将婚姻作为一项公共记录予以解除,从而恢复双方当事人的单身地位,使其获得再婚的权利;但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将视为自始不存在,而离婚则使婚姻关系终止于离婚判决下达并生效时。
婚姻无效即是指婚姻自始不具有合法有效性。在纽约州,法院可基于下列理由而宣告当事人的婚姻无效:
- 夫妻一方完全没有进行性行为的能力(性无能);
- 夫妻一方未满18岁且希望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
- 婚后,夫妻一方患有无法治愈的精神疾病长达5年或更长时间,但精神健全一方配偶可能需要终身赡养有精神疾病一方;
- 夫妻一方因暴力或胁迫而缔结该婚姻;
- 夫妻一方在欠缺理解缔结婚姻的本质、影响以及后果的情况下而缔结该婚姻;
- 夫妻一方因足以令任何智力正常的人受骗的欺诈行为而缔结该婚姻且希望法院宣告该婚姻无效;
-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 重婚的。
宣告婚姻无效一般发生在婚姻持续很短的一段时间之后,短的有几个星期,长的有几个月。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一般很少存在财产或债务分配、子女监护与探视以及子女抚养费等问题。当宣告一个持续时间较长的婚姻为无效婚姻时,就需要对财产或债务的分配、子女监护与探视、子女抚养费以及配偶赡养费等问题给予解决。
但是,尽管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婚姻自始不存在,但婚姻中所生育的子女却仍应认定为是婚生子女(Legitimate Child)。
(二)法定分居(Legal Separation)
在纽约州,法定分居又称为别居(Separation From Bed And Board),是夫妻双方在保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对财产或债务分配、子女监护与探视、子女抚养费以及配偶赡养费等问题做出判决的法定程序,因此,法定分居并非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它不会恢复双方当事人的单身地位,所以,双方当事人亦不会因此而获得再婚的权利。因夫妻分居而获得的子女抚养费和配偶赡养费统称为“分居生活费”(Separate Maintenance),因离婚而获得的子女抚养费为“Child Support”,配偶赡养费为“Spousal Support”或“Alimony”。
夫妻双方可能因宗教原因无法离婚而钟情于法定分居,或双方存在将来复合的可能。因此,法定分居可以是没有期限的,也可能是临时性的,但无论是怎样的情况,法定分居在夫妻双方复合时可以解除,或变更为离婚。
在纽约州,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因下列理由而向法院提请法定分居(别居):
- 通奸(Adultery);
- 遗弃(Abandonment);
- 被连续监禁三年或更长时间(Imprisonment For 3 Or More Consecutive Years);
- 疏忽且没有向女方支付赡养费(Neglect Of And Failure To Provide Support For A Wife);
- 残酷且野蛮的对待(Cruel And Inhuman Treatment)。
但在纽约州提请法定分居,当事人必须满足一定的居住要求:
- 婚礼在纽约州举行,且提请法定分居时,夫妻一方为该州居民并在提起诉讼前的一年内连续居住在该州;或
- 双方均曾以夫妻名义在纽约州居住,且提请法定分居时,夫妻一方为该州居民并在提起诉讼前的一年内连续居住在该州;或
- 法定分居理由发生在纽约州,且提请法定分居时,夫妻一方为该州居民并在提起诉讼前的一年内连续居住在该州;或
- 法定分居理由发生在纽约州,且提请法定分居时,夫妻双方均为该州居民;或
- 虽然该婚姻缔结于纽约州之外,且双方从不曾以夫妻名义在该州居住,并且离婚理由发生于纽约州之外,但夫妻一方目前为该州居民,且在提起离婚诉讼前至少两年内连续居住在该州。
(三)离婚(Dissolution)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终止。离婚通常会伴随有婚姻财产或债务的分配、子女监护和探视、子女抚养费以及配偶赡养费等问题的解决。离婚后,夫妻双方重新恢复单身地位,从而获得再婚的权利。
第二节 离婚
一般情况下,离婚存在三种途径:
- 简易离婚(Summary Dissolution),这种方式方便、快捷,大多数情况下甚至无需进行法庭听证,但其适用条件却也非常苛刻,同时也存在诸多限制。因此,并非人人都可以适用该程序,而适用该程序也并非可以满足每个人的要求。
- 协议离婚(Uncontested Dissolution),是指在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就所有相关问题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经法庭审理宣判而解除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
- 争议性离婚(Contested Dissolution),又称为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并未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甚至就一些相关问题存有争议,需要法庭解决这些问题并做出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
协议离婚与争议性离婚统称为普通离婚(Regular Dissolution),两者均需经过法庭审理才可获得离婚判决,而简易离婚却无需进行法庭听证。
虽然简易离婚和协议离婚均要求当事人双方在所有离婚相关问题上不存在任何争议,而如果双方能够就各项问题的解决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作为依据则更好。但是,简易离婚与协议离婚却也存在诸多差异:
- 简易离婚可由夫妻双方共同提请,也可由夫妻一方单独提请离婚,比如,在加州,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向法庭书记员提交简易离婚联合申请书才可,而在俄勒冈州,夫妻双方可共同提请,也可由夫妻一方单独提请简易离婚;而在协议离婚程序中,仅需一方便可提起离婚程序。
- 在简易离婚程序中,提请离婚一方配偶必须放弃获取配偶赡养费以及要求法庭命令的权利;而协议离婚程序却没有关于赡养费和法庭命令的此种限制。
- 因为简易离婚程序中不存在法庭听证或审理,所以选择这种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下达离婚判决后均无权要求法院进行重审或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而通过协议离婚程序获得离婚判决的当事人却可要求法院重审或提起上诉。
美国各州法律均对离婚程序做出了各自不同的规定,本书将主要向您介绍纽约州(New York)协议离婚(Uncontested Divorce)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 纽约州协议离婚概述
在纽约州,离婚案件统一由《家庭关系法》(Domestic Relations Law)予以规制。当事人在提起离婚程序前,必须满足下列两个要求:
《家庭关系法》(Domestic Relations Law)第230节所规定的居住要求;
《家庭关系法》(Domestic Relations Law)第170节所规定的离婚理由。
第一节 居住要求
美国虽然不存在像中国这样的户籍管理制度,但却也并不表示当事人可以向任一州提请离婚,美国各州法律在这一问题上都规定了一定的居住要求。
根据纽约州《家庭关系法》(Domestic Relations Law)第230节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要在纽约州提请离婚,首先必须满足下列任一居住要求:
婚礼在纽约州举行,且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夫妻一方为纽约州居民,并且在提起本诉讼前一年内连续居住在该州;
双方均曾以夫妻名义在纽约州居住,且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夫妻一方为纽约州居民,并且在提起本诉讼前一年内连续居住在该州;
离婚理由发生在纽约州,且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夫妻一方为纽约州居民,并且在提起本诉讼前一年内连续居住在该州;
离婚理由发生在纽约州,且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夫妻双方均为纽约州居民;
虽然该婚姻缔结于纽约州之外,且双方从不曾以夫妻名义在该州居住,且离婚理由发生于本州之外,但夫妻一方目前为该州居民,且在提起离婚诉讼前至少两年内连续居住在该州。
第二节 离婚理由
所谓离婚理由(Grounds For Dissolution),是指法院所认可的、准予当事人离婚申请的法定理由。在美国,离婚可分为两种:过错离婚和无过错离婚。
所谓过错离婚(Fault Divorce),是指夫妻一方提请离婚时,必须能够提供适当的证据证明对方配偶存在过错,从而才可获取法院离婚判决。通常情况下,可以作为离婚理由的过错包括:
- 残酷(Cruelty),造成对方配偶精神或身体上的痛苦;
- 通奸(Adultery);
- 遗弃配偶达一定时间(Desertion For A Specified Length Of Time);
- 夫妻一方被监禁达一定年限(Confinement In Prison For A Set Number Of Years);
- 夫妻一方因自身问题而无法进行性行为,并且在婚前隐瞒了该情况(Physical Inability To Engage In Sexual Intercourse, If It Was Not Disclosed Before Marriage)。
所谓无过错离婚(No Fault Divorce),是指要求离婚的一方配偶无需证明对方配偶存有过错,而只需简单说明夫妻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便可获取法院的离婚判决。美国各州一般都允许无过错离婚,但当事人仍需提出一个符合提请离婚所属州法律要求的离婚理由。在大多数州,只要声明夫妻双方无法相处便可构成离婚的理由,这些可被接受的离婚理由包括:无法相处(Incompatibility),不可协调的差异(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s),婚姻完全破裂(Irremediable Breakdown Of The Marriage),等等。
纽约州存在过错离婚和无过错离婚,根据纽约州《家庭关系法》(Domestic Relations Law)第170节的相关规定,该州认可的法定离婚理由分别为:
残酷且野蛮的对待(Cruel And Inhuman Treatment)
被告配偶对原告配偶的行为必须严重危及原告配偶的身体或精神健康,以致原告配偶已不适宜继续与被告配偶共同生活,或继续生活将危及其人身安全。并且,被告配偶对待原告配偶的这些行为必须发生在原告配偶向法院书记员提请离婚之日前的五年内发生。
在描述被告配偶的具体残酷行为时,原告配偶必须思路清晰、切中要点,且必须向法院提供尽量详细的信息,如具体的日期和地点等,但如果实在无法确定具体日期,也可使用“大约”(On or About)字眼。
而在原告配偶对具体的虐待行为描述完之后,最好能够以下列语言予以总结:被告的行为如此残酷野蛮,已严重危及原告的身体或精神健康,以致原告已不再适宜与被告同居生活,否则将危及其人身安全。(The conduct of the Defendant was cruel and inhuman and so endangered the physical or mental well being of the Plaintiff as to render it unsafe or improper for the Plaintiff to cohabit with the Defendant.)
夫妻一方不得单纯地因为与配偶无法相处(如双方存在不可协调的差异,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s)、或夫妻双方存有争议、或长久而平淡的婚姻生活中的孤立行为(Isolated Act)而获取离婚。
遗弃(Abandonment)
原告配偶可以因被告配偶将其遗弃长达一年或更长时间而提起离婚诉讼,但该遗弃行为必须开始于本诉讼开始前的某一时间,且延续至当前。
一般来说,遗弃包括三种类型:
(1)自然遗弃(Physically Departing),即被告配偶在没有充分理由且未经原告配偶同意的情况下,而没有返回意愿的离开双方的婚姻住宅,且该行为自本诉讼开始前的某一时间延续至目前已经一年或更长时间。
(2)推断遗弃(Constructive Abandonment),即被告配偶在没有充分、正当理由且未经原告配偶同意的情况下,拒绝与原告配偶进行性行为,且该行为自本诉讼开始前的某一时间延续至目前已经一年或更长时间。
(3)逐出家门(Lock Out),即被告配偶拒绝允许原告配偶回家,且该行为自本诉讼开始前的某一时间延续至目前已经一年或更长时间。
监禁(Imprisonment)
原告配偶可因被告配偶被连续监禁至少3年而提起离婚诉讼。但被告配偶必须是在结婚后被监禁且本离婚诉讼开始之日其仍然在监禁中。
原告配偶以该理由提起离婚诉讼的时效期间为5年,自被告配偶被监禁满3年之日起计算。
通奸(Adultery)
原告配偶可因被告配偶与他(她)人通奸而提起离婚诉讼。所谓通奸,即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外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或非正常性行为(Deviate Sexual Intercourse)。
由于以通奸为理由提请离婚在举证方面比较困难,而法庭对此举证要求非常严格,即使被告配偶对此行为供认不讳也可能无法满足举证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通奸行为有时也可能符合残酷且野蛮的虐待行为,因此,原告配偶也可以“残酷且野蛮的对待”为理由而提起离婚诉讼。
分居判决的转换(Conversion Of A Judgment Of Separation)
由于本离婚理由涉及到最高法院法官或仲裁人(Referee)签署的分居判决,因此其使用并不普遍。
要以此为理由获得离婚,当事人夫妻双方必须自法院下达分居判决之日起依据分居判决的具体规定分居生活一年以上。
分居协议的转换(Conversion Of A Separation Agreement)
分居协议是指夫妻双方所签订的、就双方分开居住生活后的各类事项事先做出约定的书面协议。夫妻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公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该协议,并向夫妻一方居住地所在县的县书记员(County Clerk)处予以登记归档。
在夫妻双方当事人适当履行该协议并根据该协议分开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下,夫妻一方或双方便可据此提起离婚诉讼。但要以此为理由获得离婚,当事人可能需要咨询专家意见。
第三节 管辖法院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
(一)管辖法院
美国各州均设立有自己的司法系统,且在具体设置方面,各州之间也存在诸多差异。其中,仅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各州就有所不同。
在纽约州,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为: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因此,当事人应向夫妻一方居住地所在县的最高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其它相关法律规定
离婚诉讼的名称:离婚起诉书(Complaint For Divorce)。
离婚诉讼当事人:原告(Plaintiff),即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一方配偶;被告(Defendant),即要求离婚一方配偶的对方配偶。
准予离婚的法定文件:离婚判决书(Judgment Of Divorce)。
第四节 等候期
所谓等候期(Waiting Period),是指自当事人提交离婚起诉书或向对方配偶送达传票之日起,到法院下达离婚判决或举行法庭听证,其间所必须经过的法定期间。美国各州在其相关成文法中大都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等候期的设定目的大致有两个:一是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时间进行考虑、协调或参加调解,从而确定其婚姻是否确已无法挽回;二是使当事人可以有充分的时间处理相关的离婚事宜。
美国各州关于等候期时间长短的规定各不相同。
在纽约州离婚程序中,等候期一般为40天,自原告配偶向对方配偶送达传票之日起计算。
一般来说,法院只会在该40天等候期期满后才会下达离婚判决,但如果被告配偶在《被告宣誓书》(Affidavit Of Defendant)(UD-7)上签字,且法院准予豁免该40天等候期,那么法院可在40天等候期内下达离婚判决。
注:如果你是基于与美国公民或美国合法永久居民结婚而成为美国合法永久居民的外国人,那么在婚姻缔结两年之内离婚便有可能被驱逐出境。
第二部分 纽约州协议离婚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三章 财产分配与债务承担的一般规则
第四章 住宅
第五章 退休计划
第六章 离婚中的税务因素
第七章 子女抚养协议
第八章 子女监护与探视
第九章 子女抚养费和配偶赡养费
第十章 离婚协议书
第三部分 纽约州协议离婚程序
第十一章 协议离婚程序
第十二章 协议离婚表格填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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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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